險性事故

險性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2000年4月28日鐵道部令第3號發布)

行車事故分類

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險性事故
第2.4.1條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但損害後果不夠大事故條件的為險性事故:
1.列車衝突
2.列車脫軌。
3.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4.向占用線接入列車。
5.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9.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
10.列車在區間碰撞輕型車輛、小車、路料及施工機械。
11.列車中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斷軸。
12.接觸網塌網、墜落、倒桿刮上客運列車。
13.關閉折角塞門開出列車。
14.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或貨物墜落損壞行車設備。
15.其他(性質嚴重的列車事故,經鐵路局決定列入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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