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筱忠

陽筱忠

陽筱忠,男,廣西桂林司機,2011年2月,被指涉嫌“謀殺”陽朔縣委書記譚峰被捕,而事實上其從未接觸該書記,經家人多方申訴,被關押93天后才被釋放。

基本信息

被押經過

被抓

車剛停在丹桂酒店門前,4名穿著便服的人突然上前把他帶到另一輛車上。在對話過程中,陽筱忠了解到,這些人是陽朔縣刑警隊的,帶走他的原因是要協助他們調查,問他們是調查什麼案子,對方卻不肯說。

自己又沒犯什麼事,怎么會突然被警方抓去調查?充滿疑惑的陽筱忠被帶到陽朔縣刑警大隊審訊室後,辦案人員將其反背雙手銬上。

“在刑警隊里,我問他們為什麼抓我?他們說我故意殺人,我問他殺誰呢?他說你們要害我們的書記,還把事先列印好的東西讓我簽字。”陽筱忠說,在陽朔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的指揮下,辦案人員輪流對他進行審問,而審問的內容反反覆覆都是圍繞著幾個問題:他是如何認識姚某、徐秋華的,為什麼唐天生(現任桂林市龍勝各族自治縣縣委書記)要把錢給他去敲詐和謀害陽朔縣委書記譚峰。

2月22日至3月2日長達8天的審訊對陽筱忠而言,是一段讓他一生難忘的痛苦回憶。

陽筱忠說,在審訊室里,辦案人員三四天才給他吃一次飯,自來水也不讓喝,想上廁所了就銬著手去。由於他不肯在一份列印好的筆錄上籤字,辦案人員就一直對他進行逼問,也不讓他合眼。有一次,一名辦案人員甚至用冷水從他的頸部灌向他的背部。因為一直站著,天氣又冷,他的腳也腫了起來。

3月5日,陽朔縣檢察院以陽筱忠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予以批捕,此後除了在3月14日至21日被再次提審外,陽筱忠一直被關押在陽朔縣拘留所里。除他之外,還有3人以幾乎同樣的罪名被抓。北京一名律師在其部落格上稱,該案得以發生,是縣委書記為了在領導班子換屆考察期間順利通過考察,將可能“壞”自己“好事”的人抓捕。

釋放

李傑,而李傑的父母也在到處尋找失蹤的兒子。

陽永中在朋友的幫助下,得知陽筱忠人在陽朔,但是這個案子是由當地公安部門的一個特偵組在實施調查,訊息封鎖得極為嚴密。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除了幾種特殊情形外,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可是陽筱忠等人從被抓走至今,公安機關沒有給其親屬送達過《刑事拘留通知書》及《批捕通知書》。而且,在陽筱忠等人被關押期間,陽朔縣公安局拒絕他們委託律師的要求。這一切都給這起案件蒙上了一層不同尋常的色彩。

陽筱忠、徐秋華、李傑等人的親友為了弄清楚案件事實,也在不斷地向桂林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反映。

這些請求和投訴引起了桂林市有關方面的重視。4月26日至27日,桂林市刑警大隊的幹警來到陽朔縣看守所,對幾名案件當事人重新進行了審理。5月初,桂林市公安局派下來的聯合調查小組,專程對此事重新進行了調查。

很快,陽筱忠拿到了陽朔縣公安局出具的兩份撤銷案件決定書,一份以“陽筱忠敲詐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實不構成犯罪”為由決定撤銷案件,一份以“陽筱忠故意殺人案因被指控事實不構成犯罪”,決定撤銷案件,落款同為2011年5月25日。徐秋華同樣收到關於“故意殺人案”撤案的決定書,但對“敲詐勒索案”出具的是一份取保候審決定書,文中稱“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對徐秋華取保候審。就在同一天,姚某、李傑被釋放。

事件背景

陽筱忠 陽筱忠

按照陽筱忠等人的說法,他們不認識陽朔縣委書記譚峰,也沒有跟他打過交道,怎么會牽扯到一起涉嫌敲詐和謀害譚峰的案件中來呢?

“陽朔警察到我家調查時跟我家人講,你們家秋華唯一的錯就是認識了這個姓姚的。”徐秋華說,因為跟姚某扯上了關係,才導致她和陽筱忠、李傑被牽扯到這起案件中。

2007年7月底,姚某帶家人到桂林遊玩,陽筱忠是接車司機,兩人由此取得了聯繫。僅僅幾天后的8月初,姚某再次來到桂林,她通過電話找到陽筱忠開車送她去陽朔,並幫她在陽朔縣租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民房,供其旅遊療養。此後,每每遇上需要用車接個朋友、買個機票的事,姚某便會找陽筱忠幫忙。因為成了老熟人,姚某手頭較緊時,陽筱忠還曾借給她1.2萬元,一年後,姚按當初的許諾歸還其1.4萬元。

姚某與徐秋華的相識,緣於2007年10月姚某在灕江大瀑布酒店開房。當時,由於姚某提出要自備床上用品等特殊要求,身為客房部房控中心主管的徐秋華除了親自替她鋪床,還按其要求從外面買來玫瑰花,將花瓣撒在浴缸和床上。姚對徐的服務非常滿意,兩人互留了電話。此後姚某需要在酒店訂房時,就會請徐秋華為其幫忙,一來二去,兩人便成了朋友。

因為出手闊綽,而且非常講究人情往來,姚某很快跟徐秋華發展出了“姐妹般”的情誼。

2008年1月8日,陽筱忠接到姚某電話,稱其當天從上海飛至桂林,讓她接上徐秋華一同去機場接機。當晚,陽筱忠開車將姚、徐二人送到陽朔縣。第二天一早,姚某說要去陽朔縣人大會場跟領導打個招呼然後回桂林,誰知由於有警戒線阻攔,姚某無法入內便突然在離會場大門十幾米遠的地方大喊:“譚峰,你出來,你不是人!”之後,姚被公安人員帶走,拘留了10天。

2011年7月23日,律師周澤在部落格上對此事進行了披露。隨後,姚某給徐秋華發來簡訊說:我看過周澤的部落格了,那些話都是你告訴他的是嗎?你說我到了縣委禮堂就喊譚峰出來你不是人,還說出乎你的意料,你當時不在場嗎?你沒看到是廖浩(註:陽朔縣公安局副局長)打了我,我才喊譚峰出來,才罵他不是人的嗎?廖浩不打我,我會喊嗎?你為什麼要瞎說?

闖會場的事件發生後不久,陽永中接到了桂林市秀峰區甲山派出所民警打來的電話,詢問其弟陽筱忠的車是不是到過陽朔,因為闖了人大會場要配合調查一下。陽永中告訴警察,他弟弟是搞旅遊的,誰給錢就幫誰跑,關他什麼事。事後陽永中提醒弟弟要注意點,警察已經來調查了。

出了這個事後,陽筱忠就很少跟姚某聯繫了。但徐秋華和姚某在幾年時間一直保持著較好的關係。

雖然不知道姚某是如何認識譚峰的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如何,但徐秋華清楚地記得姚某提起譚峰時的那種讚美和仰慕之情。

律師周澤的部落格文章中稱,姚某在陽朔縣開車“橫衝直撞”,有一次車子被陽朔縣交警扣留,後來是譚峰出面將車子搞出來的。但姚某看到後給徐秋華發來簡訊稱,自己並非“橫衝直撞”,而是當時停錯位置被扣,因不知道找誰才找到他(譚峰)取出車,但也交了200元罰款。

2007年12月底,陽筱忠接到了姚某的電話,叫他開車送她去南寧找譚峰的妻子,但陽正在接待客人就推辭了。

這次南寧之行後,姚某滿世界地尋找譚峰,譚峰都對她避而不見。

2008年年初,聽說譚峰來桂林市開會下榻在榕湖飯店,徐秋華通過關係找榕湖飯店的工作人員李傑幫忙,帶姚某去找譚峰。誰知敲開客房的門,姚某就上前追問譚峰為什麼要關她10天,她想不通要問明白。姚某隨後被帶到了派出所,李傑也因此失去了工作。“李傑是我哥的一個朋友,就因為我的關係鬧成這樣,我覺得很虧欠他。”徐秋華說。

2009年7月,桂林市委擬提拔譚峰擔任市委秘書長,在公示期間,“一尺水”公司集體到區政府上訪,導致這一提拔落空。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記者田加剛在當地進行調查時,“一尺水”公司對其聲稱,他們公司拍下的陽朔縣原政府招待所1萬多平方米土地原本是譚峰書記想要的,故意兩次流拍,第三次準備以超低價格給姚某,不料“一尺水”一腳插進來,打亂了原來的計畫。

這一報導是否屬實?以確定的事實是,從2011年1月至2月,姚某和曾與其有過聯繫的徐秋華、李傑和陽筱忠先後被陽朔縣公安局抓獲,3月,4人被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殺人和敲詐勒索,侵犯的對象都是陽朔縣委書記譚峰。

從過著尋常生活的普通市民,到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徐秋華等人怎么也不會想到,自己的命運會因為這個姓姚的女人而改變。

在徐秋華的手機中,保存著一條姚某於2011年7月24日發給她的簡訊。簡訊中寫道:“這次的事你們確實是因為受我的牽連才被冤枉的,可我也不想這樣,並且我也和你們一樣被冤枉關了4個月,誰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事發生,但是作為朋友,我沒有虧待過你,別人因為你認識我而害你我沒辦法,但你覺得讓人在部落格上這樣描述我是正確的嗎?”

官方回應

律師周澤在網上發文指稱,該案得以發生,是陽朔縣委書記譚峰為了在桂林市級領導班子換屆考察期間順利通過考察,通過公安、檢察機關將可能“壞”自己“好事”的多名無辜民眾,作為故意殺人和敲詐勒索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

公開資料顯示,這一事件發生在譚峰擬提拔公示之前。據《桂林日報》4月7日報導,自治區黨委赴桂林市幹部考察組對領導幹部考察人選進行公示。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公示名單可以看出,陽朔縣委書記譚峰是擬提拔擔任副廳級幹部人選之一。“公示”指出,如需反映有關考察對象的情況,或發現有關考察對象有拉票等違反換屆紀律的行為,請於2011年4月20日之前向自治區黨委幹部考察組或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幹部監督室反映。

“這個案件中,我們書記也是一個受害者。”陽朔縣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譚峰是在2006年當選為陽朔縣委書記的,他特別重視農村工作,陽朔的新農村建設連續三年在市里拿一等獎,陽朔縣農民的人均純收入排名廣西第三。“但是2009年換屆公示期間,網上出現了沸沸揚揚的‘一尺水項目事件’,今年換屆,市裡面在考核人選時,網上又出現這種情況,我覺得他(譚峰)其實挺委屈的。”

唐天生在調任龍勝縣委書記之前,曾任陽朔縣縣長,與譚峰曾是班子搭檔。對於是否有宿怨的猜測,陽朔縣委宣傳部回應稱,兩人在2006年和2007年搭班子的兩年中,陽朔連續獲得廣西最高榮譽——縣域經濟發展十佳縣,“他們倆搭檔做得很好,這是印著成績的”。

對於這起以譚峰為侵犯對象的案件,究竟是何人報案,譚峰書記又受到怎樣的侵犯和威脅呢?陽朔縣公安部門的回應是,辦案時有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報案人的人身安全,報案人的相關信息是不能對外透露的。而具體的案件事實,只有相關政法部門要調查的時候才能拿到那些材料,不便於對外公布。要了解具體的案件事實,要經過上級政法機關的允許和同意,他們無權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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