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築節能監督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陽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該《辦法》經陽江市人民政府五屆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0日陽江市人民政府以陽府〔2011〕7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獎懲措施、附則6章44條,自發布之日施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陽府〔2011〕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五屆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陽江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監督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本辦法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在維持建築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節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統效率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用能系統,是指建築物在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的用能或耗能產品、設備及設施等。
第四條 建築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因地制宜、技術先進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發展和改革、財政、科工信、稅務、環保、教育、衛生、機關事務、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應當對新建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開發利用、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具體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固定的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開展建築節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科工信、稅務、環保、教育、衛生、機關事務、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把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或辦理項目備案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的合理用能情況和節能管理措施進行評估和審查;參與建築節能規劃編制。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對實行財政補貼的建築節能套用示範項目進行審查,逐級上報,並按規定進行財政補貼支付;參與對涉及使用財政進行改造的政府既有建築進行審查、核准,對未按建築節能標準進行改造的不予財政支付;參與建築節能規劃編制。
科工信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建築用電限額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制定超過用電限額的徵收超額附加費制度;參與建築節能規劃編制。
稅務部門負責執行涉及建築節能項目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環保部門負責核查建設項目環評報告中環保治理內容有無符合建築節能要求內容,建設項目環保驗收要考查環保治理內容有無達到建築節能要求;參與建築節能規劃編制。
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辦公建築和市直教育機構公共建築的建築能耗統計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本單位辦公建築和市直衛生醫療機構公共建築的建築能耗統計工作。
機關事務部門負責本單位辦公建築和市政府機關大院及所轄機構辦公、公共建築的建築能耗統計工作;參與建築節能規劃編制。
消防部門負責考查申請消防驗收建設項目有無達到消防設計要求。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民用建築節能項目或工作:
(一)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標準制定;
(二)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空調系統的節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
(四)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
(五)新型牆體材料、綠色建築和節能項目的推廣套用;
(六)民用建築節能監管系統的建設;
(七)鼓勵家庭裝配節能設施;
(八)其他民用建築節能活動。
申請民用建築節能工作資金,由建設主管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建築節能項目獎勵或補貼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建設主管部門核准,本級財政部門批准發放。
第八條 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一)財政撥款;
(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徵收的超額附加費;
(四)社會捐助等其他來源。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和論證推廣;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行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制度;普及建築節能知識,提供有關建築節能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學)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管理、諮詢、檢測評估等專業服務工作,加快建築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建築節能公共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的平台建設。
從事民用建築節能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裝備、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等條件,按規定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
第十一條 實行建築物能效標識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申請,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對建築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等級評定。

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的占用指標,統籌考慮民用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利用。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編制城市、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築物布局、形狀、朝向、採光、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負總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材料、產品、設備和建築構配件。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相關材料、產品、設備和建築構配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專篇;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等,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設計單位編制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時應當有建築節能專題報告。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民用建築節能內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進行審查,審查報告中應當明確建築節能的審查意見。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在項目受管轄的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建築節能備案。
第十五條 民用建築項目依法應當進行設計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檔案中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的要求,並作為評標的必要條件。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時,必須按通過建築節能審查的施工圖紙進行招標投標,把建築節能工程內容列入工程量清單計算工程造價一併進行招標投標。沒有把建築節能工程列入工程招標投標內容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如其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招標投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並由市、縣、區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進行建築節能備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其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組織施工,並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對公共建築的集中空調系統及其監控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調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在建工程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築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對在建工程項目的建築節能實施情況和建築節能材料、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建築節能信息公布、通報制度,對檢查情況及時通報;發現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專項監理方案組織工程監理,建築節能專項監理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材料和設備的查驗、關鍵工序的監理形式、節能施工方案的論證和審批、節能工程的驗收。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編制的工程質量監督方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工程監督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後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專項監督意見。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執行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一起進行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建築節能專項驗收通過後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進行查驗,驗收報告應當包括民用建築節能專項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進行涉及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應當邀請當地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參與,核實建築節能的實施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重新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建築物投入使用兩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通過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逐級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申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築能效理論值核發建築能效測評標識,並予以公布。建築所有權人應將獲得的能效測評標識在建築物明顯位置張貼。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居住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
從事民用建築能效測評的機構,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質量說明書中予以載明,並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商品房買受人在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認為能源消耗指標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契約中約定的,可以委託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返修,由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者使用單位、使用人在對建築物進行裝修或者日常維護的過程中,不得損壞建築節能相關設施和用能系統。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修復或更換。

第三章 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以不符合節能標準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為重點,實行強制性改造與市場引導相結合。
其他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改建、擴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按照本地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目標、範圍、經費來源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制訂改造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建築用能系統的智慧型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對能源消耗情況進行檢測,檢測應當委託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進行,並按照規定將能源消耗情況和檢測情況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耗電量、耗水量、其它能源消耗量等能耗情況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建立民用建築能源審計制度,依法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進行能源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工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建築用電限額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對超過用電限額的徵收超額附加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賬戶,專款用於建築節能改造。超額附加費的徵收標準,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加強建築用能系統能耗計量管理。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三十二條 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大力發展太陽能產業,引導、鼓勵新建民用建築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三條 用集中空調系統、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公共建築,應當配套建設空調廢熱回收利用裝置,未配套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新建項目應當帶頭利用太陽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 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建築,鼓勵建設單位為全體住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新建建築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當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發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示範工程。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既有建築住戶可在不影響建築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套用的宣傳培訓,在太陽能開發利用示範試點單位中建立宣傳教育示範基地,擴大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促進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套用。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八條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違反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築節能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建築節能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反映或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項目不得參加建築業的“魯班獎”、“綠色建築創新獎”、“優良樣板工程”等獎項的評獎。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套用目錄的建築節能產品和技術的單位,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對利用廢物生產建築節能產品或者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徵增值稅。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建築節能,建立建築節能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建築節能研究、開發、管理和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笫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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