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中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下列兩種:
(一)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以行為能力的是否健全而責任大小不一樣。
(一)無行為能力人 不負有刑事責任,但是對於民事責任部分,其監護人有義務代為給付賠償。
(二)14歲——16歲之間只對八類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三)16歲以上且精神正常者對所有行為都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