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基本信息

定義解釋

司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布,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司法說明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案例

重慶首例限制減刑案被告一審被判死緩

法院對鍾雲春現場宣判法院對鍾雲春現場宣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一起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鍾雲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據了解,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重慶首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的案件。

法院查明,2004年初,年僅18歲的鐘雲春與25歲的殘疾人吳光恆均在南岸區南坪地區營運三輪機車業務。同年4月,鍾雲春認為吳光恆低價搶走其乘客而心懷不滿,決意尋機報復。4月11日,鍾雲春攜帶一根鐵水管騙乘吳光恆駕駛的三輪機車至南岸區彈廣公路廖家凼社雞公嘴附近時,拿出鐵水管朝吳光恆頭部猛擊數下致其倒地。鍾雲春唯恐吳光恆甦醒後認出自己,繼而持鐵水管連續猛擊吳光恆頭部,致吳光恆顱腦損傷死亡。後鍾雲春將吳光恆屍體拋棄於路邊荒坡亂石堆處,駕駛吳光恆的三輪機車逃離至南岸區大石壩綠巨人加氣站公路邊棄車離去。2010年8月23日,鍾雲春在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華僑醫院附近一出租房內被公安人員捉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鍾雲春在處理營運糾紛中採用極端手段,報復殺害患有殘疾的被害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其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予嚴懲。鑒於鍾雲春剛滿18周歲、又系因營運糾紛殺人,且犯罪歸案後尚能認罪、悔罪,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但鍾雲春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較深,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的規定,依法對其限制減刑。

吉林首例死緩並限制減刑案宣判

5月13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對搶劫8起、強姦5人、盜竊鄰里的張海軍以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吉林省首例對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被告人張海軍多次流竄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重傷一名被害人,還強姦多名被害人,犯罪情節十分惡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海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於張海軍到案後對其罪行供認不諱,其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杭州首次對死緩被告人限制減刑

馮雲在法庭上馮雲在法庭上

馮雲因有婚外情而與其妻感情糾葛,採用持刀捅刺的殘忍手段殺死妻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馮雲有婚外情,是引發本案的主要原因,犯罪動機卑劣,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本應予以嚴懲,但鑒於馮雲作案後主動向公安民警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該案判決生效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馮雲的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馮雲都要服滿二十年的徒刑

上海的哥殺乘客被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上海首例限制減刑案上海首例限制減刑案

殺死乘客後拋屍滅跡的計程車司機蔣某,昨天站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蔣某是一名計程車駕駛員。去年8月底,欲赴外埠出差的趙小姐搭乘上了蔣某駕駛的計程車。趙小姐與蔣某因行駛線路發生矛盾。一怒之下,蔣某操起車內備用的螺絲刀對趙頭部戳刺十餘下,還用手扼趙頸部,致趙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而死亡。當晚,蔣某駕車至金山區朱涇鎮金張公路附近,將被害人屍體拋入河中,並將作案工具螺絲刀及趙隨身攜帶的物品丟棄。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的行為依法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蔣某並非預謀作案,到案後對殺人、拋屍的罪行供認不諱,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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