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在1999年12月25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概述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並於同日起施行。截止2009年的刑法是於1979年7月1日由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由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修訂後於1998年月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曾經進行過一次補充修改,此次修正案是對修訂後的刑法的第二次修改和補充。

主法簡介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修改背景

(圖)打擊腐敗打擊腐敗

修正案的議案是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提出的。此前在第十次常委會上,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和《關於懲治期貨犯罪的決定(草案)》,在常委會初步審議過程中,一些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考慮到刑法的統一和執行的方便,不宜再單獨搞兩個決定,認為採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較合適。同時,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對刑法中有關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擴大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三項內容合併規定為修正案。除以往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法律這是第一件,刑法修正案的通過,為中國立法活動又創設了一個新的形式,表明了中國的立法活動在不斷地走向成熟。

修改內容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對刑法的補充和修改共涉及8個條文,其中新增的內容涉及2條,修改的條文有6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增加了隱匿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的犯罪,作為刑法第162條之一。除此之外,在國務院提出的《關於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中提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破壞會計秩序的行為也應當規定為犯罪行為,法律委員會認為,現行刑法中對於做假帳構成犯罪的行為巳作出多條規定,已經可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做假帳的違法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在以後根據實際情況,再進一步對刑法作出補充規定。

2.增加了有關期貨犯罪的規定。一是,將刑法第180條、第181條、第182條、第185條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修改為適用於證券、期貨交易的犯罪的規定。二是,將刑法第174條、第185條中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明確規定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3.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中增加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4.修改了刑法第168條,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

歷史沿革

(圖)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對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條款進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對涉及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條款進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補充修改部分條款,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對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的條款進行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對涉及信用卡詐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對涉及安全生產、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對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證券、期貨交易,偷稅漏稅,勒索綁架,傳銷,竊取他人信息,組織未成年人犯罪,計算機犯罪,非法使用軍牌,國家工作人員收入來源不明等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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