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價排擠行為

指經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降價排擠行為破壞了競爭對手的市場行銷能力,挫敗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不但不利於社會供銷平衡,不利於資源合理配置,也不符合價格浮動的上限和下限原則。我們不是一概反對低價銷售,相反我們還提倡“物美價廉”、“薄利多銷”,我們反對的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價銷售。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4季節性降價。由於上述行為沒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用意,其降價行為符合商品本身的特性,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

定義

指經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降價排擠行為破壞了競爭對手市場行銷能力,挫敗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場,不但不利於社會供銷平衡,不利於資源合理配置,也不符合價格浮動的上限和下限原則。

備註

我們不是一概反對低價銷售,相反我們還提倡“物美價廉”、“薄利多銷”,我們反對的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低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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