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阿爾巴尼亞語:Republika Popullare Socialiste e Shqipërisë),是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在1976年-1990年的稱呼。

基本信息

簡介

地理位置地理位置

1946年1月11日,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成立。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阿爾巴尼亞語:Republika Popullare Socialiste e Shqipërisë),是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在1976年-1990年的稱呼。

1939年,義大利法西斯軍隊占領阿爾巴尼亞,1943年,義大利投降,阿又被德國占領。1944年,在阿爾巴尼亞勞動黨的倡議下成立反法西斯民族解放會議,恩維爾·霍查任主席。1944年11月29日,阿全境解放。

1945年12月,全國第一次普選舉行,勞動黨獲得執政地位。1946年1月11日,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宣布成立。1976年12月28日,改稱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阿長期堅持階級鬥爭,稱之為“推動全人類社會前進的動力”,對外“不同帝國主義和修正主義調和”。

概況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家格言:Feja e Shqiptareve është Shqiptaria(阿爾巴尼亞人的信仰就是阿爾巴尼亞的國家意識)
國歌:Hymni i Flamurit (/Rreth Flamurit të përbashkuar)團結在國旗
首都:地拉那
語言:阿爾巴尼亞語
政府:社會主義共和國

第一書記
- 1944-1985 恩維爾•霍查
- 1985-1991 拉米茲•阿利雅
議會:人民大會
歷史年期:冷戰
- 臨時政府 11月28日, 1944年
- 建立 1946年
- 多黨選舉 1991年3月22日
面積:1960年 28,748 km²
人口:1960年 est. 1,626,315 人
密度:56.6 人/km² (1989年 est. 3,182,400 人)
密度:110.7 人/km²
貨幣:阿爾巴尼亞列克

政治機關

最高權利機關人民議會,也是唯一的立法機關。議會閉會期間,人民議會主席團是最高權利機關。政府的名字叫部長會議,是國家最高權利執行機關。阿爾巴尼亞勞動黨為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唯一政黨,一直掌握政權,成為統治阿爾巴尼亞的政治集團。1992年,勞動黨失去了政權。

面臨的國際形勢

在霍查的統治下,阿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人民生活困苦。
阿爾巴尼亞在毛澤東時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密切,毛澤東稱頌阿為“歐洲的一盞偉大的社會主義的明燈”,稱讚霍查為“偉大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英勇戰士”,阿獲得了中國的大量無償援助。作為報償,阿爾巴尼亞一直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而提案的主要國家。
阿爾巴尼亞於1949年加入經互會,1955年參加華沙條約組織,但由於親中,阿爾巴尼亞和蘇聯的關係在中蘇關係破裂後長期不和。阿先後於1961年和1968年退出這兩個組織。阿和鄰國南斯拉夫關係也不和,兩國經常就意識形態和領土問題互相指責。
1985年,霍查逝世,阿逐步改變其內外政策。1990年,東歐局勢動盪,年底,阿也宣布開始實行多黨制,國家走上“政治多元化”和“議會民主”的道路,放棄“社會主義專政”,軍隊公安、司法、外交等重要部門實行非政治化和非黨化。是年三次發生阿公民大規模出逃到義大利、希臘等國的事件,總人數達15萬,占全國人口的5%。3月31日舉行首次多黨選舉,產生了第一個多黨議會,取消了國名中的“社會主義”和“人民”字樣,是為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有關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學合作協定

[關鍵字詞] 阿爾巴尼亞
[檔案類別] 國際條約
[發布機關] 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1年1月24日
[實施日期] 1991年1月24日
[效力狀態]
[國家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新聞和體育方面合作的願望,特簽訂本協定。

一、教育和科學
第一條雙方支持和促進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藝術、新聞和體育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條雙方鼓勵和促進兩國高等學校和科學機構之間的合作。為此,雙方將:
交換代表團、科學家和專家,參加科學會議和科學討論會;
根據各自的可能,為留學生和進修生提供獎學金;
交換科學和教育圖書、教學器材和教學影片及其他教學材料。

二、文化和藝術
第三條雙方支持兩國在文學、藝術、音樂、電影方面及圖書館、檔案館、出版社、博物館之間開展合作。為此,雙方將支持有關部門:
互派藝術團組、歌唱家和指揮;
舉辦藝術、圖片、民間文化和手工藝品展覽;
交換音響影視資料,互辦電影日;
翻譯並出版對方的文學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種文化資料;
互派畫家、音樂家、作家、圖書管理專業人員、檔案工作者、電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條雙方鼓勵兩國電台和電視台之間的直接合作。
第五條雙方促進兩國體育部門在體育項目交流和體育教學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條雙方支持和推動兩國通訊社、報社和其他新聞機構之間的直接合作。
第七條雙方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向根據本協定的執行計畫派出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務。有關細節將通過外交途徑協商。

三、總則
第八條為了執行這一協定,雙方代表每兩年輪流在中國和阿爾巴尼亞會見一次,檢查執行計畫的完成情況並商簽新的執行計畫。時間和地點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九條本協定在雙方書面通知對方已經本國法律批准後方能生效。本協定自簽訂之日起開始暫時執行。
本協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協定期滿前三個月,如其中一方不書面宣布協定無效,則本協定自行延長一年。
本協定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用中文和阿爾巴尼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賀敬之 雷茲•馬利列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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