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民法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民法,1946年1月18日根據憲法確認的社會主義生活“準則”制定的基本民事法律。由4個單行法組成:1955年4月《民法總則》、1955年6月《財產法》、1956年11月《契約和侵權行為法》和1954年7月《繼承法》。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民法
1946年1月18日根據憲法確認的社會主義生活“準則”制定的基本民事法律。由4個單行法組成:1955年4月《民法總則》、1955年6月《財產法》、1956年11月《契約和侵權行為法》和1954年7月《繼承法》。主要受義大利民法影響,曾於1928年頒布《阿爾巴尼亞民法典》,1932年又頒布《阿爾巴尼亞商法典》。二次大戰後,新政權明令廢除舊法典、法令和法規。從1945年到1966年先後頒行了《灌溉設施國有化法》(1945年)、《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國有化法》(1946年)、《食品工業國有化法》(1946年)、《印刷廠、藥廠和藥店國有化法》(1947年)、《國家企業法》(1966年)、《房屋建築國有化法》(1960年)、《關於流通和簽發具有物質和金錢價值的票據法》(1966年)、《按契約交付農產品法》(1965年)、《關於貨物交付的基本條件法》(1965年)、《國家社會保險法》(1966年)以及《著作權法》(1960年)、《關於發明、發現及合理化建議法》(1960年)、《商標和商號名稱法》(1957年)和《關於外國人享有民事權利及外國法律適用法》(1964年)等一系列民事法規。(米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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