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4.申領補貼的油菜籽收購總量不超過該油脂加工企業20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補貼期限內各月菜籽油和菜粕銷售情況。 補貼資金的審核(十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

財建[2010]273號

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新疆省(區、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財政部駐相關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今年國家在油菜籽主產區繼續實行油菜籽的托市收購政策,即2010年度新產油菜籽上市後,國家繼續對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和規模、統計工作規範的指定國有或民營油脂加工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入市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此,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以確保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附屬檔案: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屬檔案:

國內油脂加工企業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補貼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國內油脂加工企業積極性,穩定國內油菜籽價格,經國務院批准,2010年度新產油菜籽上市後,對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和規模、統計工作規範的指定國有或民營油脂加工企業入市收購加工2010年度國產油菜籽,國家繼續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為此,特制定本辦法。

補貼範圍

(一)地區範圍。油菜籽托市收購政策執行區域包括冬播油菜籽產區(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春播油菜籽產區(內蒙古、西藏、陝西、甘肅、青海、新疆)。
(二)企業範圍。享受補貼政策的企業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及托市地區承擔2010年度中央儲備菜籽油輪換任務的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繼續按“企業自願、自主申報、自擔風險”的原則確定,指定企業須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和規模、統計工作規範,企業數量可在上年數量基礎上適當增加。銀行信用等級較好、省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含農墾企業)及糧油應急加工企業應優先選用。各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企業數量和名單,要報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數量和名單由中央企業總部審核確定,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備案。
(三)托市地區承擔2010年度中央儲備菜籽油輪換任務的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按國家批覆的2010年度中央儲備菜籽油輪換計畫,委託當地油脂加工企業收購油菜籽加工成油作為輪入油源的,享受同等補貼政策。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及委託油脂加工企業名單由中儲糧總公司報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四)執行托市政策的所有企業名單及其加工能力等情況,由國家糧食局匯總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參與執行油菜籽收購加工補貼政策的油脂加工企業,不得安排執行國家臨時存儲油收購和加工任務。

補貼條件及標準

(五)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及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申領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1.油脂加工企業按1.95元/斤(含,國標三等,下同)至2.10元/斤價格公開掛牌收購油菜籽。收購價格以收購發票上的結算單價為準。收購高於或低於國標三等油菜籽,按照國家標準每升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收購價格可上浮或下調0.02元/斤。
2.收購的油菜籽必須是2010年度國內新產油菜籽。
3.補貼收購期限為,冬播油菜產區自2010年5月21日至10月底;春播油菜產區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底。
4.申領補貼的油菜籽收購總量不超過該油脂加工企業20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5.收購的冬播油菜籽必須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須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
6.收購發票的開票單位必須是國家指定的已向社會公布的油脂加工企業。
(六)納入補貼範圍的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除需按上述價格、補貼收購期限內收購2010年度國產新油菜籽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承擔2010年度中央儲備菜籽油輪換計畫。
2.委託當地油脂加工企業公開掛牌收購加工油菜籽。
3.收購油菜籽加工出油數量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補貼期限內合理的菜籽油輪換計畫。
4. 收購的冬播油菜籽必須在2010年12月底前,春播油菜籽必須在2011年3月底前加工成菜籽油輪換入庫。
(七)根據企業按上述規定實際收購、加工的油菜籽數量,中央財政按0.10元/斤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費用補貼。包乾補貼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企業及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加工的菜籽油、菜粕等產品由企業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八)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全部財政補貼,並通過社會媒體等公開通報:
1.補貼收購期限內企業將已收購的油菜籽直接進行銷售。
2.企業將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領補貼。
3.企業將非補貼收購期限內收購的油菜籽或進口油菜籽申領補貼。
4.企業收購、銷售、庫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賬實不符。
5.企業未按統計制度規定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購、銷、存統計月報,以及糧油加工業統計報表,拒報虛報統計資料。
6.其他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的行為。

補貼資金的申請

(九)申請時間。冬播油菜產區補貼的申請期限為2011年1月15日前;春播油菜產區補貼的申領期限為2011年4 月15日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企業按上述規定期限向省級糧食部門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向集團總部報送補貼申請及有效憑證。
(十)補貼申請材料包括:
1.當地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糧油收購統一發票(複印件),此發票應有稅務部門加蓋的審核章。
2.補貼期限內企業開具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複印件),包括作廢發票,並且發票號碼應連續。
3.補貼期限內企業加工成菜籽油的入庫報告單。補貼期限內各月末庫存數量情況(含庫存油菜籽、菜籽油和菜粕)。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補貼期限內各月菜籽油和菜粕銷售情況。
4.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還需提供補貼期限內各月末菜籽油實際庫存統計報表;國家有關部門及中儲糧總公司下達的國產菜籽油輪換計畫。
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登記造表、加蓋公章,並應對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一)補貼備查材料包括:
1.收購環節開具的原料收購結算單、質檢單、稱重計量單,以及對單次收購數量在5噸以上的,企業留存的交貨人身份證複印件。
2.經銀行經辦人員簽署的收購資金日對賬表,或企業自有資金情況。
3.企業從收購起始日至加工截止日所有油菜籽加工、菜籽油銷售的原始單據及統計報表,以及企業用電量、用煤量、溶劑使用量等情況。
4.企業庫存情況統計表。
備查材料由企業自行保管,有關部門審核檢查時需進行抽檢。

補貼資金的審核

(十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於1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財政部門複審。省級財政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複審完畢,並向中央財政報送預撥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審核。省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三)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及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對企業補貼申請材料及時匯總、整理及初步審核後,於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同時抄報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
(十四)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在省級相關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審核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抽取2-3家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專員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報告後4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審查結果。

補貼資金的撥付

(十五)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報送的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定的油菜籽補貼數量,以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進行撥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油脂加工企業的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所屬油脂加工企業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中央企業總部;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補貼,中央財政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
(十六)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款後,應於10日內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
六、附則
(十七)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作為補貼收入,由企業按現行會計核算要求,統籌管理與使用。
(十八)補貼期限內發生的商務糾紛、意外事故等,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調解決。
(十九)納入補貼範圍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油菜籽收購政策,按規定如實提交補貼申請材料。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
(二十)省級有關部門應結合今年油菜籽的市場情況,統籌研究地方儲備油的增儲及輪換事宜。
(二十一)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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