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文資辦)根據財政部(企業司)批覆的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批覆中央文化企業。 (一)中央文化企業收到資本預算資金後,納入本企業預算管理,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處理。 財政部(文資辦)編制中央文化企業資本決算草案,報財政部(企業司)。

為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資本預算)管理,明確支持重點,依據現行資本預算管理制度和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特發布本通知。
一、指導思想
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管理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國家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發揮國有資本槓桿作用,支持中央文化企業做大做強,促進文化產業全面振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二、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本通知適用於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已納入中央資本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扶優扶強。資本預算支出要集中資源,培育一批有競爭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骨幹文化企業及企業集團。
(二)突出重點。資本預算項目按輕重緩急排序,結合當年財力,優先支持中央和國務院確定的重大項目,以及符合本通知重點支持方向的項目。
(三)注重效益。資本預算項目堅持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資本預算支出重點
(一)支持中央文化企業兼併重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業作為兼併主體,通過出資購買、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所有權、控股權,或通過合併成立新企業。鼓勵擁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門(單位),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整合出版資源組建出版集團公司。鼓勵業務相近、資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優勢互補、自願組合的原則,組建出版集團公司。對於企業為取得被兼併企業的直接支出採取資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進文化科技和內容創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業進行具有典型示範效應的數字出版、網路傳播平台、移動多媒體等項目建設,進行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創產品生產,以及進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推動本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或升級的關鍵技術研發。對於項目建設、產品生產採取資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對於技術研發,採取費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三)推動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競爭優勢、品牌優勢和經營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業與國外有實力的文化機構進行項目合作,建設文化產品國際行銷網路,對外投資興辦文化企業。對於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建設採取資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四、資本預算編制與審批
按照現行資本預算管理制度要求,財政部(文資辦)指導中央文化企業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一)編報布置。每年6月下旬,財政部(文資辦)根據編報年度中央資本預算建議草案相關通知要求,向中央文化企業下達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編制通知,組織編報下一年度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
(二)項目申報。每年7月下旬,中央文化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按企業級次逐級編報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確保各項數據準確、真實和完整,經匯總後報送財政部(文資辦),並抄送財政部(企業司)。
(三)項目審核。每年9月下旬,財政部(文資辦)根據財政部(企業司)確定的年度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編制數,按統籌兼顧與重點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審核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項目,對於重大項目,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審核完成後,編制資本預算建議草案,報送財政部(企業司)。
(四)預算批覆。財政部(文資辦)根據財政部(企業司)批覆的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批覆中央文化企業。
五、資本預算執行與決算
(一)中央文化企業收到資本預算資金後,納入本企業預算管理,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處理。每季度向財政部(文資辦)報送資本預算執行情況,及時推進項目實施,確保資本預算支出進度。
(二)對於確需做出調整的資本預算,中央文化企業於預算執行年度7月底前向財政部(文資辦)提交預算調整申請,財政部(文資辦)審核後,報財政部(企業司)。審核通過的調整事項,財政部(文資辦)批覆中央文化企業。
(三)財政部(文資辦)根據各項資本預算管理制度,對企業申報的預算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中央文化企業在資本預算項目完成後,及時向財政部(文資辦)提交項目結項報告,財政部(文資辦)審核後,報財政部(企業司)。
(四)每年3月底前,中央文化企業編制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全面說明本企業資本預算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管理相關措施,報財政部(文資辦)。財政部(文資辦)編制中央文化企業資本決算草案,報財政部(企業司)。
六、資本預算項目績效考評與資金監督檢查
(一)財政部(文資辦)負責指導中央文化企業開展績效考評工作。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資本預算的重要參考。
(二)中央文化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使用資本預算資金,對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財政部對企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中央文化企業違規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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