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

第十條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為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十二條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主動到公安機關具結悔過、檢舉揭發他人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三條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總綱

(1989年3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修正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約定方式用財物作賭注計輸贏的行為,均屬賭博行為。
厲禁止任何形式的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賭博,應堅持民眾監督與專門機關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應進行禁賭教育,制定禁賭措施。發現在本單位的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不制止、不舉報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對管轄範圍內的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進行禁賭教育,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監督、制止賭博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制定禁賭公約。

第六條

旅社、飯店、茶館等服務性單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守法經營,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賭博,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單位的禁賭情況,監督落實禁賭措施;
(二)查處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打擊賭頭、賭棍,取締賭窩、賭點和公共場所的賭博。

第八條

偶爾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承認錯誤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

第九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為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十一條

因賭博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主動到公安機關具結悔過、檢舉揭發他人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三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賭資、賭具一律收繳,賭債一律廢除,抽頭漁利和參加賭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第十五條

查處賭博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按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侵吞賭資、賭具、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敲詐勒索,徇私枉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為違反本條例應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說情的,執法機關必須堅決抵制,對干擾執法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制止、舉報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對制止、舉報、查處賭博的人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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