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昆明市中級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11月,鍾萬億向在泰國的老鄉廖正雄(另案處理)聯繫購買毒品海洛因事宜,由鍾溪洲、劉文嵩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由王俊鵬在泰國負責檢驗毒品,採用將毒品藏匿於家具夾層中的方法,通過國際海運的方式從泰國走私進入台灣販賣。其間,鍾萬億親赴泰國與廖正雄見面聯繫,後返回昆明,留下鍾溪洲、王俊鵬在泰國負責看貨、驗貨,他則在昆明與鍾溪洲、王俊鵬電話聯繫毒品發運事宜。2006年1月,劉文嵩按照鍾萬億的安排,到泰國拿鍾萬億剩下的半塊毒品,因擔心已被泰國警方發現而未將毒品運走,後這半塊毒品隨同其他毒品藏匿在家具夾層中一起海運至台灣。2006年2月3日,台灣警方在台中港洪萬海貨櫃場進口倉查獲了這批毒品,繳獲毒品海洛因淨重19723.42克。
2006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鍾萬億的住處抓獲了鍾萬億、王俊鵬;第二天,警方在瑞麗市華豐市場覺覺冰果店內抓獲劉文嵩;為防止鍾溪洲潛逃,2月5日經報海關總署緝私局批准,對鍾溪洲實施全國邊控,同年5月11日,鍾溪洲在福清市城頭鎮後俸村落網。
審判
2007年6月26日,昆明中院一審判決: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鍾萬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鍾溪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王俊鵬、劉文嵩各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鍾萬億等人不服,紛紛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庭審中,鍾萬億等4人全部翻供,稱自己與這批毒品無關,根本不知道這批毒品的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結合相關證據,最終認定鍾萬億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鍾萬億的抗訴理由不成立”,據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記實
2004年4月,昆明海關緝私局得到了一個重要線索,反映有台商以定居昆明投資經商為掩護,從金三角地區走私毒品到台灣。經過幾個月的摸底排查,偵查人員把目標鎖定了一個名叫鍾萬億的台灣人。昆明海關對他進行調查後發現,他的收入和消費嚴重不符。跟他來往的台灣人基本上都是吸毒人員。由於鍾萬億一夥是在昆明遙控指揮走私毒品,毒品走私不通過大陸,組織、策劃在境內,實施在境外,行為的結果也在境外,而且案發地涉及到大陸、台灣地區以及泰國。如果只在任何一地查獲毒品,只能是斬草而無法除根。在國家禁毒委、公安部、海關總署的指揮協調下,2005年12月底,特偵組成員分別與泰國警方、台灣地區警方密切合作,當毒品寄到台灣後,2006年1月26號和2月3號,台灣警方分別在台中港和基隆港共繳獲毒品海洛因57.4千克。2月3號當天,就在台灣警方查獲毒品的同時,下午七點左右,昆明海關緝私警察在昆明某小區內展開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鍾萬億”、王俊鵬的抓捕。
正在吃飯的鐘萬億和販毒團伙主要成員王俊鵬被當場抓獲,
現場的對話:“你家裡面有沒有什麼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擁有的東西,有沒有?”
“我只有這個,海洛因。”
“是你自己吸還是?”
“我自己吸”
在鍾萬億的書桌上,緝私警察還繳獲了鍾萬億自己沒有吸完的6克海洛因,而富有戲劇性的是,此時正在播放的電視節目中,播放的正是鍾萬億販運的毒品被台灣警方繳獲的新聞。
隨後,鍾萬億販毒網的另外兩名骨幹劉文嵩和鍾溪洲也分別被海關緝私警察在瑞麗和福建廈門抓獲。 至此,整個以鍾萬億為首的販毒網被徹底摧毀,涉及鍾萬億指揮的5起毒品走私案,除了繳獲市值人民幣2億元的毒品外,還繳獲手槍1支以及子彈22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