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文書

錦屏文書,是指明末清初到民國時期,清水江流域以錦屏縣為中心的苗、侗民族在林木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大量山林契約、訴訟詞稿、山場清冊、賬簿、官府文告、碑文等。

簡介

“錦屏文書”是以錦屏林業契約為主要內容、主要特色的反映當地林業與苗、侗族人民生存、發展等社會關係的原始記載,是這一地區當時地方經濟、社會生活的縮影。以前通稱錦屏林業契約,其徵集的範圍也僅以反映林業生產方面的契約文書為主要內容,2006年下半年後,按照致公黨貴州省委就契約文書議題形成的向貴州省政協九屆三次會議提交的《關於搶救“錦屏文書”的建議》,以新的“錦屏文書”概念取代原先“錦屏林業契約文書”的概念,把錦屏周邊清水江中下游地區的三穗、劍河、天柱、黎平四縣統一納入“錦屏文書”的搶救保護範圍,從此改稱“錦屏文書”。

其產生的年代大都在明末至清乾隆年間,至今已有將近300年的歷史。目前,保存下來的文書數目在30萬份以上,而徽州文書只有20多萬份。

錦屏已收集到的契約文書中,最早一份是在明嘉靖年間訂立。清代的契約最多,占總數的64.4%,其中又集中於乾隆、嘉慶、道光、光緒四朝。民國時期的契約文書約占總數的32.3%。另有少量建國後的契約和部分年代不清的契約。從所收契約文書的內容來看,涉及山林土地買賣的占六成,佃山造林的占兩成半,關於瓜分山林田土及造林成果的約占一成,其餘少數則是涉及山林糾紛調解、鄉規民約及其執行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分類

學界習慣根據加蓋官府印戳與否將民間契約文書分為“紅契”和“白契”,加蓋有官府官府印戳的為“紅契”,未加蓋的為“白契”或“草契”。認為“紅契”經過官府驗稅,可信度高,有收藏研究價值。“白契”則缺乏可信度,價值不高。

然而,在錦屏民間所收藏的錦屏契約文書中,屬於“紅契”的數量很少,不到總數的10%,而且多是水田買賣運動類契約,其餘90%以上的均為未加蓋官府印戳的“白契”。單契多,連契少。乾隆、嘉慶兩朝,貴州省布政司均下令要求各地民人持所有田山契約到所在府縣蓋印驗證課稅,實行粘連契,但收效甚微。原因是,錦屏林區歷來山多田少,而官府歷來重田輕山,課稅往往按水田計征,對林業則基本上採取“無為而治”,山林基本無課稅。加上錦屏地區清代屬黎平府開泰縣或直屬黎平府管轄,錦屏距黎平八十餘公里,因交通不便,府縣對此地區的行政管理甚為疏鬆,民眾少數除因擔心今後發生權屬糾紛而主動到官府要求驗證蓋戳外,大多數都未將契約交官府驗證蓋戳。民國2年(1913)貴州省民政廳下文要求各地民眾將田山買賣契約送所在縣驗證課稅,各縣也相繼發文告到鄉村,錦屏縣內民眾於是有部分民眾持其所有田契和部分(認為重要或有潛在權屬糾紛的山林契約文書到縣驗證納稅,隨後便較多地出現粘尾連契約。民國中期,民眾買賣水田之契約基本上都主動到縣府交稅加印,而山林等其它契約文書依仍是“白契”居多。
據估測,在錦屏民間至今尚存的山林契約總數約在10萬份左右。

價值

1.是一批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我國繼故宮博物院清代文獻和安徽徽州文書之後的第三大珍稀歷史文獻。
2.其記載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森林保護與林業開發、生態保持與經濟同步協調發展的習俗和制度,是世界上較早的森林契約保護條文之一。
3.它填補了我國經濟發展史上的幾項空白:一是少數民族地區封建契約文書的空白;二是我國經濟發展史上缺少反映林業生產關係的歷史文獻的空白;三是沒有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用漢文字反映和記載少數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空白。
4.其對研究中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古代經濟開發和社會文化的變遷,以及明清林業生產關係,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
2001年,中日學者合作在日本出版發行《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彙編》1~3卷,引起了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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