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像製品

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定義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

著作權

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不再區分作品是否發表與否,只要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就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種修改恢復了作者攝製權的本來面目。同時,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第2款還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只有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的規定才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即: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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