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於2011年10月11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以鄭政〔2011〕96號印發。該《辦法》共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政[2011]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相關工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具體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調解和專家評審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設計要求達到下列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城鄉規劃部門核實符合規劃要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檔案;
(二)主體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備案表;
(三)配套綠化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取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四)用水水源採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線管網及分戶計量水錶前(含水錶)的供水設施設備應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檔案;用水水源採用井水的,應取得取水許可批准檔案;
(五)排水設施符合《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的室外排水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六)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電力配套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保證供熱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供熱系統的設計與安裝須經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審核驗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檔案後納入城市集中供熱,並與供熱企業簽訂集中供熱併網協定
(八)完成庭院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工程,納入城市燃氣供氣網路,同時做好室內燃氣管道的安裝及銜接工作,取得燃氣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九)電話通信線及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納入區域性有線電視網;
(十)住宅項目信報箱安裝數量達到一戶一箱的標準,技術規格符合國家住宅信報箱標準的相關要求,取得郵政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設計要求,並經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出具驗收報告;因分期開發建設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完成臨時通行道路、臨時照明等設施的建設;
(十二)庭院做到院內清潔、場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與施工工地隔離;
(十三)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簡裝修工程部分,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十五)項目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證明檔案;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交付使用的配套設施,應當提供臨時設施,並出具相關部門批准檔案。
第五條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積極配合開發企業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專項配套設施建設;專項工程竣工後,根據開發企業申請及時進行交付使用驗收,保證物業買受人使用需要;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發企業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第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就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驗收、備案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檔案。市政府督查部門負責對相關行政機關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證明檔案。
交付使用雙方對房屋符合契約約定及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意見達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調解未果的,可以通過申請評審或訴訟、仲裁的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出具調解具結書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制。
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由行業協會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專家評審後2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的項目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審結論,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進行核驗,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審結論,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書。
評審過程中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經評審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項目,在仲裁或訴訟期間,不影響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評審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提交項目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檔案材料。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了解情況或查看相關材料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強行交房或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進行專項工程驗收時,對符合標準但拒絕出具、拖延出具相關手續的,或對不符合標準但出具虛假手續的,對主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亦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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