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條例

在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後不久,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並著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簡稱為《邦聯條例》。1777年11月19日,大陸會議通過了《邦聯條例》。這部條例是北美殖民地籌建十三個新州統一政府的第一個正式檔案。

概述

在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後不久,大陸會議就著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條例》。

特點

按照這部憲法,成立起來的美國儼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懈的國同盟。按《邦聯條例》成立起來的美國國家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一院制的邦聯國會,每州選出代表2至7人組成;中央不設定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一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

制定背景

在1754年北美各殖民地領導人出席的奧爾巴尼會議上(AlbanyCongress),班傑明·富蘭克林提出了倡導美利堅合眾國大聯合思想的“奧爾巴尼聯盟”計畫。自此之後,政治領域對聯盟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從1775年起開始擔任臨時政府的大陸會議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與憲法。但事實情況並不容樂觀,不同的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逕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領導人們意識到,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擁有一套正式、為其量身打造的憲法。民眾們也發現,只有州與州團結的更加緊密、成為一個整體,國家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這種內外局勢下,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並著手起草的全國憲法——《邦聯條例》,於1776年應運而生。

條例廢除

根據邦聯條例自己的修改條款(第十三條),在13個州中最後的一個批准新憲法即1790年之前,邦聯條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聯條例之下的議會依然成立以監督各州接受新憲法,並制定選舉過程。1788年9月13日,議會宣布新憲法已被必要的九個州批准,並將新總統的選舉定於1789年2月的第一個周三,將新政府的交接定於1789年3月的第一個周三,這也意味著邦聯條例下的政府走向了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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