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

《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經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第3次修正。《規定》分總則、代表的罷免、代表的補選、附則4章2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於2011年9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29日

修改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罷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代表在任期內,由於下列情形代表資格終止而出缺的,可以進行補選:

“(一)死亡的;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五)被罷免的;

“(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八)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可以請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修改為:“可以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2、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可以請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修改為:“可以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規定內容

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7年3月28日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二章 代表的罷免

第四條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

(一)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作出相應決議;也可以由大會主席團提出意見,經全體會議同意,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還可以由大會主席團提出意見,經全體會議同意,直接授權常務委員會調查、審議決定,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二)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條 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組織進行。其中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可以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第六條 罷免案、罷免要求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

(一)被罷免代表的姓名,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

(二)罷免理由;

(三)提出罷免案的單位名稱,或者提案人的簽名,提出罷免要求的聯名選民的簽名。

第七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收到罷免案,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罷免要求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情況。審議罷免案時,提案人應到會回答問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罷免該代表的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主席團或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案或罷免要求連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全體會議或原選區選民。

罷免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回理由,經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會議對該項罷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聯名提出罷免要求的選民要求撤回罷免要求,應當自提出罷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回的理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再將罷免要求交原選區選民表決。

第八條 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

第九條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須經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第十條 罷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三章 代表的補選

第十一條 代表在任期內,由於下列情形代表資格終止而出缺的,可以進行補選:

(一)死亡的;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五)被罷免的;

(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八)喪失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 補選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

(一)在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向大會主席團推薦代表候選人。

(二)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

補選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補選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組織進行。其中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工作,可以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徵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三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填寫推薦表,寫明推薦理由。推薦者應向選民、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十四條 補選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差額補選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候選人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至少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一人。

差額補選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數多於上述差額,由補選代表的組織者,根據較多數代表或者較多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十五條 補選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個選區在補選代表後,代表不應超過三名。

第十六條 補選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原選區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選民變動情況進行補正,在選舉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補選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十八條 補選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選民直接補選代表時,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的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二十條 補選結果,由補選代表工作的組織者在選舉完成時予以宣布。補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由選舉單位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補選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的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認。

代表資格經確認有效,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補選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遼寧部隊罷免和補選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並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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