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歷史
1953年至1954年第一屆全國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選舉委員會為臨時機構,選舉工作完成後即行撤銷。1979年《選舉法》基本承襲了1953年《選舉法》有關選舉委員會的建構思路,但在組織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中央、省、地級選舉委員會不再保留,有關代表選舉工作交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完成。在縣鄉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過程中,維持了選舉委員會的框架機制。選舉規則
委員會換屆選舉大會參見《選舉法》第10條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