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醫療服務

遠程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之間利用通訊技術、計算機及網路技術,與醫療技術相結合而開展的異地、互動式的指導、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會診活動的行為。

遠程醫療服務的定義:是指醫療機構之間利用通訊技術、計算機及網路技術,與醫療技術相結合而開展的異地、互動式的指導、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會診活動的行為。

隨著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遠程醫療服務也以驚人的速度在激烈的競爭和無序的發展中成長,被期許為擴大醫療市場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有力幫手。但什麼是遠程醫療服務?都包括哪些範圍?誰來保障患者的醫療安全?怎么加強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如何管理、如何規範?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研究。
近期,衛生部醫政司委託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組織召集有關官員、專家就此專題進行多次研討,特將綜合意見整理如下。
■背景
早在1999年,衛生部就針對當時已經普遍出現的利用網際網路開展的異地醫療諮詢活動發布過《關於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的通知》。目前,遠程醫療已不僅僅局限於異地醫療諮詢,它正滲透到醫學的各個不同領域,包括遠程醫學諮詢、遠程會診、遠程手術、遠程醫學教育培訓、遠程學術交流在內的各類服務,特別是通過衛星定位遙控機器人實施遠程實時手術、檢查和治療的遠程醫療也已經成為可能,這與醫患雙方面對面式的傳統診療模式產生了巨大差異,以往各種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都不足以使遠程醫療服務這一新生事物得到全面的規範。
遠程醫療服務也是醫療行為
除了會診之外,簡單的電話連線諮詢、患者在網上向醫生詢醫問藥,利用現代技術異地實施手術、檢查、治療操作等等,是不是都算遠程醫療服務?是否都列入管理規範?與會者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醫師與患者網上的諮詢是否屬於醫療服務行為?針對這個問題,專家們有兩種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醫生如果在網上給患者診斷和治療建議,已超出一般網上聊天對話範圍,就等同於為患者看病,相當於醫囑,應該屬於遠程醫療服務範圍。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規定醫生行醫應在準入的醫療機構,直接診查患者,開出處方進行相應的診療服務活動。而遠程網上醫生與患者的對話,不能直接檢查患者,又沒有醫師正式開出簽名的醫囑和建議,既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得到權益保障,因此不應屬於遠程醫療服務。
最終,與會者達成一致意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為確保患者安全,國家必須嚴格實行醫療服務行為準入制度的管理。醫師只要為患者看病,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執行,在醫療機構履行醫療服務的職責行為。如果醫療機構、醫師開展網上門診服務,也屬於醫療服務範疇,同樣應當屬於遠程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利用現代手段異地實施手術、檢查、治療操作是否屬於遠程醫療範圍?遠程醫療會診要求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採集患者的各種症狀、體徵以及相關儀器檢查的信息,以此做出診斷並制定治療方案。一些遠程會診系統,可以通過掃瞄器或已數位化的醫療檢查儀器採集疑難雜症患者信息(最多見的就是一些醫學影像信息如X線、CT、核磁共振、B超、內窺鏡等檢查項目的信息),並通過互動式圖像傳輸技術、圖像遙測與控制技術、圖像處理顯示技術傳送至遠程專家處,由異地專家根據圖像直接作出診斷。
遠程會診專家還可以通過特定的軟體對傳來的信息進行方便的查閱和處理,比如在CT片上進行測量、標記等等。如果需要,還可以建議患者所在地的醫生進行適當的儀器操作,以便獲取更為詳盡的信息。至於專家親自動手對患者查體,也已經不再是幻想。通過虛擬現實技術與網路技術的結合,使得專家可以用“數字手套”之類的工具對遠程患者查體,以獲取第一手的資料。甚至還可以運用機器人開展遠程手術。
與會專家們認為,這種異地手術、檢查、治療的實現仍是通過科學技術在兩地完成,不管現代技術如何發展,醫療服務過程多么複雜,醫療服務的兩端其主體都必須擁有合法資質,他們要對診療過程負全責。所以,這種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實施異地手術、檢查、治療的方法,必然屬於遠程醫療服務行為。
最後專家一致認為,遠程醫療服務的定義應當是指醫療機構之間利用通訊技術、計算機及網路技術,與醫療技術相結合而開展的異地、互動式的指導、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會診活動的行為。
既然遠程醫療服務是醫療行為,那么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就必須執行《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兩端都必須是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合法的醫療機構,具體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則應具有執業醫師的資格。專家們特彆強調,任何單位、機構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就是為了規范遠程醫療服務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從而促進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依法裁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要核准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是否還需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有關專家指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只能由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設定,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增設行政許可,自設審批項目。但是,如果遠程醫療服務是醫療機構內部的新增科室和診療科目,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核准。另外,由於遠程醫療服務不同於一般的網際網路和電話等通訊手段的諮詢,對於軟體、硬體設備的要求非常高,必須具備相應條件方可開展,故也應由衛生行政部門核准。以利行政部門按醫療機構增設服務科目統一管理、監督、執法。
醫療機構申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應按照醫療機構增設科室科目的基本程式到相應的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內容主要有: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所在地遠程醫療服務需求分析,擬開展遠程醫療的服務方式、設備配備、運行方案,遠程醫療投資預算及資金來源;開展遠程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和提供服務技術規程;儀器、設備清單及合格證明;消防、環保驗收合格證明。有些專家特別指出,上述標準主要是針對提供遠程醫療服務方的,對於以申請會診為主的基層醫療邀請方單位的設備標準或邀請資格都不應要求太高,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但都應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以保障其規範性。
但是,對於醫療機構申請實時手術、檢查、治療遠程醫療服務項目。還應當列入特殊管理範疇,因為遠程實時操作比一般的遠程醫療會診服務,技術水平高、醫療風險大,應當嚴格控制和管理。在審批時醫療機構必須提交符合開展遠程實時手術、檢查和治療服務的醫務人員的資格證明;符合開展遠程實時手術、檢查和治療服務的相關儀器和技術設備的配備情況;開展遠程實時手術、檢查和治療服務的相關儀器設備技術規程、使用方法以及規章制度等。接受遠程實時手術、檢查和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相關的人員配備、技術準備和儀器設備置備的情況,確保手術操作方和手術配合方兩端醫務人員資質及儀器設備的適配性。

來源:健康報 高樹寬鄭雪倩(作者單位:中國醫院協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