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解出境

遞解出境

遞解出境的司法程式是這樣的:移民局有權拘押其認定應被遞解出境者,被拘押者可選擇自動離境,或經保釋後與移民局對簿公堂,即在移民法庭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果移民法官的裁決與自己不利,則可於裁決之後的十天之內向移民抗訴法庭抗訴。最後,還可向美國聯邦法院抗訴。最近傳來眾議院的訊息,取消遞解出境的規定不但沒有撤銷,反而增加了名額,現在的固定名額每年為四千人,而在此之前,全美每年獲得批准者不過兩千餘人。

遞解出境的法律依據與司法程式

根據美國移民法,凡屬以下情況的外國人均會受到遞解出境的處罰:
1、不應入境者或入境後違背身份者,其中包括非法入境者、非法打工者、喪失合法身份、協助他人非法入境者、假結婚入境者;
2、觸犯刑法者,其中包括在入境後五年被判入獄一年者、其他重罪、販毒或使用毒品者非法持有或使用槍枝者,以及其他與間諜、叛國罪有關者;
3、假造文書者;
4、威脅國家安全者;
5、成為公共負擔者。

有關取消遞解出境的規定

抗訴的理由之一,即為遞解出境的取消,或稱停止遞解出境(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
取消遞解出境的條件是這樣的:當事人必須證明其在連續居住七年以上,在此期間品行良好,而且,如果將當事人遞解出境,會給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均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極大困難。如取消遞解出境的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即可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應該說明的一點是,如果被遞解出境的原因屬於刑事犯罪或政治原因,在美居住則需十年以上。
上述規定雖然簡單,但審批時卻極為嚴格,甚難得到批准。因此而引起極多訴訟。
以上我們介紹了取消遞解出境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上述規定作一比較深入的分析。

(一)連續居住七年

申請取消遞解出境的條件之一,也是最起碼的條件,是當事人必須在美連續居住七年以上,如果遞解出境的原因是刑事或政治上的原因,當事人則必須連續居住滿十年以上。當然,連續居住七年並非意味著這七年當中從未出過美國國境,短期的、偶然的離境不會計算在內。不過,如果當事人經常離境,則需要另外證明當事人居住美國的意願。

(二)何謂品行良好

簡單而言,品行良好即在居住美國期間沒有任何刑事犯罪的記錄。一般情況下,移民局會同有關部門聯絡,進行調查。根據有關方面的統計,華裔人士犯罪率甚低,一般的當事人都不會在這方面有什麼問題。即便如此,申請人也必須提出無犯罪記錄。

(三)極端困難

最難滿足的是第三個條件,即如果當事人被遞解出境,會給本人或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極大的困難。“極大的困難”英語為EXTREME DIFFICULTIES,根據有關案例的解釋,法庭會考慮以下事實:當事人的年齡、與美國親屬的關係、與出生地國家的關係、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健康狀況、原住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財產狀況、是否有其他移民的途徑、對美國國家及地區有否貢獻、過去移民申請的情況以及在社區的地位等。下面我們舉兩個案例加以說明。
在MATTER OF LOUIE(1963年)一案中,申請人來自香港,申請取消遞解出境的理由為申請人的父親年事已高,兩人相依為命,沒有其他親屬,而當事人在香港沒有身份,無法就業,也無法回大陸或台灣。移民法官批准了他的申請。
在另一案例(MATTER OF ANDERSN, 1978年〕中,當事人來自多米尼加共和國。當事人稱如遭遞解出境,他重病在身的妻子將難以得到適當的治療。由於他妻子也屬非法入境者,移民法庭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只是經濟原因而已,沒有批准他的申請。

(四)訴訟程式與最新規定

由此可見,能否符合取消遞解出境的條件,要綜合各個方面的情況,慎重地考慮,才能避免失敗。一般說來,申請取消遞解出境,都是在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被迫進入遞解出境的司法程式之後,才向移民法庭提出的。比如說,當事人已被移民局拘押或已發出傳票。否則,當事人須向移民局“報到”並索要傳票,才能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請。
目前,移民法改革的呼聲甚高。許多移民類別可能遭到取消,移民的數額也激昂大幅度消減。許多移民律師預料,取消遞解出境的規定也將在取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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