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審計

通知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將審計的內容、審計的要求、審計的時間等告知被審計單位,在被審計單位有所準備的情況下而實施的審計。其特點是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先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可以使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在自查的基礎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採用這種方式,財經法紀審計不宜採用。 按照審計在實施前是否通知被審計單位分類, 可以分為通知審計和不通知審計。

通知審計的好處

採用這種審計方式,可以使被審計單位有充分時間做好準備工作,有利於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進行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時,多採用這種方式,事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和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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