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辦法

第三條哈泥河流域內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由市政府哈泥河流域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哈泥河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哈泥河流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的義務和責任,都有檢舉他人破壞水土、亂砍濫伐的權利。 第二十條改善哈泥河流域內生產、生活用能結構。

政府令 【 2009 】 8號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哈泥河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質,保障生產用水和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哈泥河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哈泥河流域是指哈泥河整個匯水區域。
第三條 哈泥河流域內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由市政府哈泥河流域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哈泥河管委會)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哈泥河流域內縣(區)、鄉(鎮)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水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第四條 哈泥河流域內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居民和外來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哈泥河管委會是市政府管理哈泥河飲用水源的行政管理機構,由市政府及市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農委、公用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工商局、衛生局、畜牧局、哈泥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哈泥河水源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以及通化縣、柳河縣、東昌區、二道江區政府及其所屬光華鎮、興林鎮、二密鎮、涼水鎮、孤山子鎮、環通鄉二道江鄉政府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哈泥河流域水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政策的制定,組織編制和實施水源保護規劃和區劃,研究解決哈泥河流域內水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重大事項和問題,按照有關哈泥河水源保護管理工作考核和責任制要求,督促、檢查、監察哈泥河管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哈泥河保護的職責,防止污染水源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
(二)哈泥河管委會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部門工作履行保護哈泥河水源的職責,依法查處水源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將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和崗位責任制中,確立分管領導和責任人,具體抓好水源保護工作。
哈泥河管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水源水質安全和生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並負有領導責任。
(三)制定哈泥河水源管理責任制和工作考核機制,調動各成員單位保護管理水源積極性。對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哈泥河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協調哈泥河管委會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水源保護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
第六條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按照哈泥河管委會的工作意見和部署,行使市環境保護局對哈泥河流域範圍內與水污染和生態環境有關的環保行政管理職權,具體負責哈泥河流域水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監察管理和檢查工作。
(二)監督檢查哈泥河流域內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與水污染和生態環境相關的社會經濟活動。
(三)協同哈泥河流域內地方政府和水利、林業、農業、公用、國土資源、畜牧、公安、監察、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開展水源保護專項行動、水源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等工作,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保護管理工作計畫。
(四)對哈泥河流域內與水源保護相關項目進行預審批,預審批同意後各相關部門才能辦理正式審批手續。對哈泥河流域內已審批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環境管理,並對建設項目的建設過程進行全面監管。
(五)按照《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對突發和重大案件進行調查,及時處理,並對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章 監管範圍及內容

第七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省政府批准,哈泥河飲用水源劃分為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包括水域和陸域兩部分。長流水庫、桃園水庫、長流水庫壩下100米、長流水庫與桃園水庫間的哈泥河河道、長流水庫壩下100米、長流水庫與桃園水庫間河道外延100米(超過第一道山脊線的按第一道山脊線為界)以及桃園水庫淹沒居民房屋退賠線以下範圍。
二級保護區:長流水庫壩下100米的河道處開始,兩側以第一道山脊線,沿山脊線延伸至柳河縣孤山子鎮寶山屯(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整個匯水區域。
准保護區:除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整個哈泥河流域匯水區域。
第八條 為了保證哈泥河水源水質達到要求標準,對各級保護區採取相應保護限制措施。
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任何建設項目,未經市環保部門審核批准正在建設與水源保護無關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並限期拆除恢復原貌;禁止從事旅遊、餐飲、游泳、垂釣、飼養畜禽、網箱養魚、魚塘養魚、電魚、炸魚、毒魚等活動;現有耕地不準擴大面積並根據國家林業政策和水源保護規定退耕還林;嚴禁任何形式的探礦、採礦和采砂、採石行為;關閉現有直接排污口,不準新設直接排污口。
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企業“三廢”必須治理後達標排放,污染嚴重的企業限期關閉或搬遷;不準新建加油站,原有加油站加強滲漏污染防治工作,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制定應急預案;禁止新建飯店和度假村,已經建設並已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必須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按要求達標排放,未辦理手續的一律關停或改作他用;嚴禁擴大水田面積,嚴格控制商業性采砂、採石和探礦、採礦行為。
准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哈泥河流域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經過市水源管理辦公室預審批後報市環境保護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原有企業或建設項目持有不符合水源敏感區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手續,限期補辦相應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十條 根據水源保護需求,要在各級保護區地理界限處設立永久性界樁、界碑、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顯著位置要設立保護水源的宣傳碑、宣傳牌或宣傳欄,也可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 哈泥河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化工企業和國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土(小)生產企業及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原有的必須治理達標。
第十二條 禁止在哈泥河流域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三)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禁止向水體排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的含低放射性物質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五)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六)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農業等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扶持政策,大力促進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生產基地在哈泥河流域內的發展。
第十四條 在哈泥河流域內廣泛開展技術培訓,指導農業生產者因地、因時、因肥料品種、因作物需肥規律科學和合理地使用化肥。抓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宣傳、培訓和強力實施工作。
鼓勵、指導、支持農民使用腐熟有機肥、堆肥和生物肥料。
第十五條 哈泥河流域內農業生產中嚴禁經營和使用已撤銷登記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提倡採用農業綜合防治技術防治病蟲草害或使用生物農藥。
過期失效農藥的處理要報到環境保護部門並在其指導下到流域外妥善處理。
嚴禁利用農藥或強鹼、強酸性物質毒殺水生生物。
哈泥河流域內生態經濟溝養殖林蛙嚴禁使用“毒鼠強”滅鼠。
第十六條 嚴禁在哈泥河流域內新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已建規模養殖場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準擴大規模和養殖數量,並嚴格遵守“三同時”制度。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一律關停或搬遷。規模養殖糞便不準在哈泥河流域內囤積,短期存放要有防滲漏、防溢流、防惡臭“三防”標準的貯糞池。不足規模的養殖戶也要安裝修建具有“三防”標準的貯糞池,並及時清運至田間或安全場所,防止污染水源。
數量較少的畜禽和大牲畜養殖戶提倡圈養,圈舍和糞便存放地點要距離水源支流和溝渠30米以外,並要求有能防滲漏的水泥地面及圍堰,防止糞便、污水的流失造成對水源污染。
哈泥河流域內屠宰場要對場內廢水和廢棄物採用環保工程等措施實現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哈泥河水源保護區內鄉鎮、村屯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地推廣規模不同、形式各異的生活污水處理場,減少生活污水直排哈泥河水源水體。提倡、鼓勵和支持農戶建設沼氣池處理生活污水。提倡洗滌衣物使用無磷洗衣粉。
哈泥河水源保護區內以鄉鎮為單位建設較高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逐步實行村屯設垃圾箱收集,鄉鎮運輸處理的運作模式。
在哈泥河流域內推廣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現有廁所要嚴格做到防滲漏、防溢流,並儘可能地遠離溝渠。
嚴禁向河道和堤壩內拋棄動物屍體或髒物、糞便和其他污染物、廢棄物,禁止在冰面上堆積糞便。
哈泥河流域內醫療垃圾禁止隨意拋棄,由鄉鎮衛生部門收集並集中妥善保管,有關部門定期收集運出流域,專門機構進行處理。
哈泥河流域內醫療單位發現患有重大傳染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轉往流域外醫療單位進行治療,以防通過水源進行傳播。
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動物疫病的畜禽或畜禽產品,要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妥善處理,嚴禁就地掩埋或野外拋棄。

第五章 水源涵養

第十八條 哈泥河流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的義務和責任,都有檢舉他人破壞水土、亂砍濫伐的權利。
第十九條 25°以上坡耕地嚴禁開荒種植農作物和其他作物,已有的25°以上坡耕地逐步退耕還林,尤其是長流、桃源水庫庫區範圍內的25°以上坡耕地要優先實行退耕還林;5—25°的坡耕地採取修建梯田、水平布壠耕作、施用有機肥和發展經濟林等辦法保持水土、治理流失。
第二十條 改善哈泥河流域內生產、生活用能結構。大力推廣沼氣、太陽能採暖住房及節能地炕、吊炕、太陽灶等農村能源技術。進一步普及石油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的套用,減少因生活用能對森林的砍伐,提高水源涵養能力。
大力發展薪炭林,提高植樹造林中闊葉林比例,增加成熟林比例、減少幼齡林比例,逐步減少計畫內砍伐,進一步加大封山育林和森林監管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土窯燒炭現象。哈泥河流域內林場要積極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由資源開發型向資源增長型轉變。
對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影響行洪河道兩側的裸露地要植樹種草,一級保護區內耕地逐步達到退耕還林、還草。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開發水源保護區內的濕地,對已開發濕地要立即停止開發,並恢復原貌。
第二十二條 哈泥河兩岸有山崩、滑坡危險及易產生土石流的地方,禁止伐木、割柴、開荒種地、挖砂、取土和開山炸石等人為生態破壞活動。
第二十三條 哈泥河流域內嚴禁露天採礦,礦區及專用道路占用林地面積不準超過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占地面積,已開採礦山占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要將規定範圍外面積植樹種草,恢復生態原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做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哈泥河流域內企事業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治理重新安裝使用,處應交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停產整頓期滿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縣或市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縣(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八條第一款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批准拆除或關閉,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有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污染嚴重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拆除或關閉,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有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六款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款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哈泥河流域內新建規模畜禽養殖場而形成新的排污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市政府批准拆除養殖設備並關閉,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或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依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庫庫區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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