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基本信息

組建意義

(一)滿足了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部分地區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較快。非農產業已經超過農業成為當地經濟的主體,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也從家庭經營收入轉變成依靠工資收入和投資收人。產業的轉變和農民收入來源的變化,使得農民的金融需求發生很大改變。從融資需求來講,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的借款目的主要用於生活支出,表現為金額小、借貸期限長,顯示出與農業生產周期同步的對應性;而發達地區的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滿足,其借款目的更多的用於生產性投入所需的資金周轉,表現為借款金額大、期限短。同時,調查還表明,農戶金融活動的頻度會隨著收人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從非信貸金融服務的需求來講,發達地區的農民對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最普通的儲蓄服務以外,逐漸也對銀行卡服務、投資理財產品、支付結算服務等金融產品產生新的需求。傳統的農信社經營規模、經營業務都難以支持發達地區農戶金融需求的轉變,迫切需要改革傳統體制來因應時代的進步。將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地區的農信社適時改制為農合行,正是呼應了這樣一種改革的要求。農合行的資產規模大,抗風險能力強,經營地域廣,業務種類多,可以在更大的範圍內滿足多層次的金融需求。

(二)對合作金融的探索與創新

農合行所採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與股份制有機結合的創新型產權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經濟的社區性與互助性,又同時兼具有營利性與商業化特徵。這主要體現在農合行的股權設定對傳統農信社的突破上。農合行的股本金來源不僅有自然人股,還有法人股,區別於農信社的股金主要來源於轄內的農民社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別設定了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就是傳統的農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為原則;投資股則引進了股份制觀念,具有“資合性”,以“一股一票”為原則。農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徵,有利於對轄內的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持;同時,引進股份制有利於農合行進行規模化整合,提高營利能力。雖然有學者質疑農信社改制為農合行模式的發展前景,但至少是對合作金融的一種有益探索與創新。

(三)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大成就

1996年國務院出台《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時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協作的新農村金融體系。農信社被定位於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並倡導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信社可合併建成農村合作銀行。農合行從性質上來說,是介於合作金融與商業金融之間的一個過渡層次。組建農合行,豐富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種類,滿足了不同層次農戶的金融需求,促進了符合“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架構的完成。農信社是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農合行作為農信社改革的組織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農信社改革的目標。2003年中央明確提出,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係,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農信社在改革為農合行之前,普遍存在產權不清、約束機制失效、行政不當干預等問題。而在改制為農合行之後進行了清產核資、增資擴股,股東身份一一得到確認,實現了產權明晰的改革目標。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得以理順,有利於農合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與農信社相比,農合行由於投資股的設立,股東參與經營管理與監督的積極性顯著提高,也有利於農合行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形成。同時,股東身份的落實與農合行經營能力的提高,實現了農合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目標,使得政府得以擺脫最後風險承擔者的角色,減少了政府進行行政干預的理由和機會。

歷程

(一)農村合作銀行的設立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人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

1.設立條件

根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2)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不少於1000人;

(3)註冊資本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行長和副行長的人數不少於2名;80%以上的從業人員有1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的經歷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的學歷;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還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2)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3)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4)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補充機制;

(5)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6)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基礎上改制設立;

(7)設立前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按合併財務報表測算不良貸款比率(五級分類)低於15%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比率(五級分類)低於15%;

(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9)投資股占股本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10)所有者權益大於或等於股本;

(11)有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支農貸款發放比例和規模;

(12)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籌建和開業

農合行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設立農合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農合行發起人應當委託籌建工作小組作為申請人。農村合作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農合行的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收回籌建批准檔案。

農合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農合行應在收到開業核准檔案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農合行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業。如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開業延期申請。銀監會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農合行未在規定時限內開業的,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開業核准檔案和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分支機構的設立

農合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轄內設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支機構。農合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其資本總額的60%。

(二)農村合作銀行的變更

農合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銀監會批准:

1.變更名稱;

2.變更註冊資本;

3.變更營業場所;

4.調整業務範圍;

5.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6.修改章程;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銀監會可視情況批准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監局批准以上變更事項。

(三)農村合作銀行的接管

農合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農合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農合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其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農合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接管由銀監部門決定,並組織實施。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農合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銀監部門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的結果有兩種:一種是接管期限屆滿前,該農合行恢復正常經營能力;一種是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被合併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農村合作銀行的終止

農合行因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

農合行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銀監部門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畫,經銀監部門批准後解散。農合行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畫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由銀監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農合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銀監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畫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農合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部門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農合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農合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類型

合作銀行根據其業務對象及經營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若干類型。

(一)根據業務對象劃分

所謂合作銀行的業務對象,是指接受合作銀行資金融通的各種企業及各種合作社。根據業務對象的不同,合作銀行分為兩大類:

1.一般性的合作銀行

這種銀行對任何合作社和企業都可以融通資金,不受任何限制,它以發展一般的合作事業為目的,不以協助某種合作事業的發展為其特殊目標。

2.專業性的合作銀行

這種合作銀行的業務對象以一種或某一類的企業或合作社為限。具體地說,有三種比較普遍的形式:

(1)消費合作銀行。即以消費合作社為主要的服務對象。

(2)工商合作銀行。它是對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與工商業有關的各種合作社融通資金的金融機構。日本的商工組合中央金庫便是一例。

(3)農業合作銀行。即以農民及農業合作社為業務對象的合作金融機構。在組織形態上它又可分為不同的類型:一是綜合式的,即各種農業合作社均可成為它的業務對象,例如日本的農林中央金庫。二是專營式的,即某種專門服務領域可以成為其業務對象,如荷蘭及瑞士都是這種模式。三是僅以運銷及供銷等合作社為其業務對象,而不與信用合作社交往的合作銀行,例如美國的合作銀行就是這種類型。

(二)根據經營主體劃分

1.全部社營型

這種合作銀行是由若干地方合作社自下而上集資創設的,負責人員也由參加的合作社共同選派。類似信用合作社的聯合社。有人稱它為“Bank of Cooperatives”,意為“合作社所有的銀行”。在有些國家,這種合作銀行為了充實資本金,也允許個人或團體加入部分股金。這種合作銀行有的是專業合作社單獨經營的,有的是多種合作社共同經營的。

2.全部公營型

全部資本由政府投入,它的管理權也掌握在政府手裡。這種合作銀行也可以說是一個公營銀行,不過它的宗旨則是在於促進合作事業的發展。有人稱這種銀行為“Bank for Cooperatives”,即“為合作社而設的銀行”,以此與前一種類型相區別。

3.混合經營型

這種合作銀行的創設採用政府與合作社共同出資的方式。這又分為兩種:(1)政府出資是永久性的,而且數額超過股金總額半數,目的在於掌握合作銀行的控制權,巴西的合作銀行、中國台灣地區的合作金庫都屬於這類。(2)政府出資是暫時眭的,只是為了提倡和扶助合作金融事業,等到合作社自身經濟力量壯大時,政府的股份便逐漸讓渡給合作組織,最後合作銀行全部歸合作社所有,它就變成全部社營的合作銀行。美國的合作銀行和日本的農林合作金庫都屬於這一類型。

(三)按城鄉領域劃分

1.城市合作銀行

城市合作銀行位於大中城市,一般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礎上組建而成的合作金融機構,以大中城市為其業務活動領域。

2.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位於廣大農村和小城鎮,是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而成的合作金融組織,以小城鎮及農村為業務活動區域。

運行機制

農村合作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入股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農村合作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農村合作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可以自主確定經營方針,進行經營決策和制定內部的管理制度,決策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支配。自主經營可以避免行政干預給農村合作銀行經營帶來的干擾,其依法開展經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其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也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自擔風險是指農村合作銀行要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承擔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所帶來的後果。農村合作銀行在經營中將不可避免地面臨一定的風險,農村合作銀行要通過有效的方法,儘量避免風險,保障資產安全,在此基礎上取得盈利。

農村合作銀行是企業,它與一般的企業相同,受《公司法》的約束和調整,必須具備從事業務經營的自由資本,依法設立,照章納稅,自負盈虧。自負盈虧是指農村合作銀行以自己的全部法人資產承擔責任,對債權人特別是對存款人負責。銀行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銀行出現虧損,將影響包括存款人在內的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如果虧損嚴重到破產的地步,對社會的震動要遠遠大於一般企業的破產,將嚴重干擾到金融秩序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因此農村合作銀行要努力實現盈利,避免出現虧損。

自我約束是指農村合作銀行要在內部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做到嚴格守法經營,自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社會行為準則行事,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對社會的責任。自我約束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銀行自身行為的約束,要求其認真執行國家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有關要求,在吸收存款的過程中執行規定的利率,在貸款業務中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另一方面是對銀行工作人員行為的約束,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主要業務

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

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農村合作銀行可經營《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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