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滿清野史四編本1(一)保護官長。 二十日即奉上諭派端方充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 (十)鐵路。

著者

清・誦清堂主人

朝代

書目提要

《辛亥四川路事紀略》一卷,清末誦清堂主人撰,成書於民國三年。作者(本名及其生平不詳)曾參預清末辛亥年四川鐵路的籌畫,是清政府修路大員趙爾巽的主要幕僚之一。本紀略意在開脫作者本人在修路一事的責任。但因其以“輯錄當時奏章、文告、書函、圖照”為主,“悉錄原文,不敢僭越”,故保存了相當豐富珍貴的原始資料。今據民國《滿清野史四編》本整理。〖質量〗二校。

版本

滿清野史四編本

卷數

1

部分內容閱讀

(一)保護官長。由各廳州縣城議事會通告鎮鄉議事會集議選定殷實精壯子弟多至百名少至六十名作為舊時團丁分季輪操。當用駐守官署官局以便保護。
(五)視自保套用之經費核計人口地權分別貧富擔負。或由五千萬之選民酌量擔負按照增加。閱讀該段全文
◎四川京官公電
一曰、官紳協商減輕人民擔負以恤民艱也。川省地大民繁其各款稅捐輸納於國家者為數至巨。惟近因百廢待興取民之制益繁而養民之實未舉貧亂之源實肇於此。茲特酌加輕減除此次被害各地方糧稅應由官紳查明分別稟請蠲免並撫恤遭亂傷亡及貧難各戶外所有應行停減者條舉如下:
馬起合義順是招牌 簡州 錦江橋五十八號 二十三 牛肉 十五 二門內 槍入左脅出右脅 兄起文 六元
具公呈翰林院侍講學士銜編修伍肇齡等為吁懇電奏事恭讀四月十一日上諭:“各省商辦幹路收回國有定為政策。”京外股東聞命惶惑憤激異常函電交馳日數十起。當即催促公司董事局先行呈懇電奏收回成命一面定期速開股東大會籌議辦法。二十日即奉上諭派端方充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二十日又奉上諭飭川湘兩省刊刻謄黃停止租股並聞政府已先派員接收。朝旨日切人心益形憤激在省股東乃約集各團體於五月初一日往公司會議。人心慘痛議論紛歧大致皆以川漢鐵路純依國家法律而成立既無收回國有之理由恐致釀成外有之慘禍應即合懇督部堂據情電奏請旨收回成命。且按照公司律非開股東大會不能決議。似此朝旨迫切少數股東誰敢承認接收並應速懇督部堂迅予電奏請旨飭下郵傳部督辦大臣暫勿派員接收免致激亂人心別生枝節。俟閏六月初十日開股東特別大會議決辦法再行請旨辦理。紳等竊以幹路收回系全國鐵路一大變局即川省人民生死存廢之一絕大關係民心浮動岌岌可危倘不速懇維持誠恐股東誤會人民憤激貽誤後來不淺。只得具呈公懇大公祖俯順人心預防隱患迅予賞準電奏請旨收回成命飭下郵傳部督辦大臣暫緩接收則造福川民保全大局實無涯誒。情詞促迫不勝屏營待命之至伏乞大公祖大人察核施行。
(十)鐵路。(十一)輪船。
◎督辦川漢、粵漢鐵路大臣致內閣請代奏電(九月初四日)
三、該報通行三示於十五街民頂神牌跪署請進及四街所彈斃者並不稱為匪乃特別增出之示。則於十五日事裝點情節雲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復麇集。與通行三示前後矛盾致使屢次不足取信於民。此該報變易情節指民為匪之實在情形也。
呈為新借巨債關係國家存亡大計請飭閣臣宣布政策以釋群疑而定責任恭請據情代奏事。竊本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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