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匯

轉匯

轉匯是匯入行收到匯入匯款憑證時,收款人業已遷居異地,匯入行將匯款憑證轉寄收款人所在地銀行 (解付行)代為解付。解付行是外匯分帳行,則以原幣轉匯,由解付行按付款日的外匯牌價結付本幣或轉作原幣存款; 解付行是非外匯分帳行,則由轉匯行(即原匯入行) 按轉匯日外匯牌價在每份匯款憑證上將外匯折成等值本幣,委託解付行按折合的本幣數解付,解訖後以本幣報單劃付轉匯行,再由轉匯行按原轉匯日外匯牌價辦理結匯,如轉帳日與轉匯日外匯牌價有所變動,一律不作調整。

發起清算行受理客戶提交的匯出匯款業務,通過中間系統轉發至結算銀行(境外業務代理行),由其匯往收款行。如:區域性銀行不能直接簽發或接收跨區域的全國匯票,只能通過其代清算銀行例如工行轉簽,為轉匯。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註欄註明“不得轉匯”字樣。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轉匯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信、電匯憑證,並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轉匯銀行(即原匯入銀行)不得受理(原)匯款人或(原)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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