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年限

車輛報廢年限

車輛報廢年限是指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前可使用的年份。不同的車輛因用途等的不同,報廢年限也不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標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根據商務部要求,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組織起草的《報廢汽車破碎技術規範》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公布並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5月30日。擬定中的技術規範提出,汽車報廢破碎分選後可再生資源綜合回收率將不低於90%。

基本信息

簡介

國家規定車輛達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應當強制報廢。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標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由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機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畫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拖拉機禁用與報廢》

《拖拉機禁用與報廢》(GB16877-2008-T)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於2008年7月9日發布的。該標準與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使用於各種類型拖拉機。

一覽表

各類機動車

車型 使用年限 引導報廢公里數
出租客運汽車 小、微型

8年

60萬千米
中型 10年 50萬千米
大型 12年 60萬千米
租賃載客汽車 15年 60萬千米
教練載客汽車 小型 10年 50萬千米
中型 12年 50萬千米
大型 15年 60萬千米
公交客運汽車 13年 40萬千米
營運載客汽車 其他小、微型 10年 60萬千米
大、中型 15年 50萬千米 (中型);80萬千米(大型)
專用校車 15年 40萬千米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60萬千米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 20年 6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轎車、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5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9年
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10年 40萬千米
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 15年 50萬千米(微型載貨汽車),6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07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
專項作業車 有載貨功能 15年 50萬千米
無載貨功能 30年 50萬千米
全掛車 10年
半掛車 危險品運輸 10年
貨櫃 20年
其他 15年
機車 正三輪 12年 10萬千米
其他 13年 12萬千米

備註: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

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機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拖拉機

拖拉機拖拉機
大型鏈式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或累計作業1.5萬h),經過檢查高速或更換易損件後,技術狀況仍屬在標定工況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於出廠標定值20%的或大型和中型拖拉機發動機有效功率或動力輸出軸功率降低值大於出廠標定值15%的。

大型和中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累計作業1.8萬h),經過檢查高速或更換易損件後,技術狀況仍屬在標定工況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於出廠標定值20%的或大型和中型拖拉機發動機有效功率或動力輸出軸功率降低值大於出廠標定值15%的。

小型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累計作業1.2萬h),經過檢查高速或更換易損件後,技術狀態仍屬在標定工況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於出廠標定值20%的或小型拖拉機發動機有效功率降低值大於出廠標定值15%的。

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預計大修費用大於同類新車價格50%的。

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國家明令淘汰的。

延長報廢年限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貼上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使用年限

1.計程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常見誤解

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連續3年
上述規定中“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規定,並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誌。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後就是半年一檢。按照這個計算標準,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3次即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而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周期(即1年半)未獲得合格標誌,就將被強制報廢。
解讀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據介紹,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張延軍介紹,按照這條規定,私家車是沒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機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機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

報廢流程

汽車報廢流程是怎樣的?為了方便需要車輛報廢的車主進行車輛報廢,卓傑行整理了車輛報廢流程資料,了解了車輛報廢流程後,您可以根據“機動車報廢流程”對自己的舊車進行報廢。
車輛怎么報廢?車輛報廢流程如下:
1、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
2、確認車輛唯一性,審核交驗手續,無誤後收車,開具解體廠收車證明。
3、解體廠到地區分所查詢車輛信息,確認車輛,如果查出是盜搶、抵押、事故逃逃逸車則會通知相關部分處理,如不是車輛不存在以上情況,則進入4.
4、民警按法規規定對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及其它營運車輛進行現場監銷,留存監銷後照片,在《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及《監銷機動車唯一性確認表》上籤字,解體廠填寫監銷台賬。在第4中會出現需要進一步拆解和二次監銷的車輛,遇到這類情況民警進行二次監銷,解體廠留存數碼照片檔案,填寫拆解台賬,可利用零件標明報廢回收字樣後可以銷售。
5、經過4中說到的兩種情況後,解體廠整理檔案資料後到地區分所辦理註銷手續,地區分所審核後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註銷機動車登記決定書》
6、解體廠向機動車所有人開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註銷機動車登記決定書》交給機動車所有人,告知其註銷養路費等相關手續。

汽車分類導航

汽車原指以可燃氣體作動力的運輸車輛,也指有自身裝備動力驅動的車輛。“汽車”(automobile)英文原意為“自動車”,在日本也稱“自動車”(日本漢字中的汽車則是指我們所說的火車)其他文種也多是“自動車”。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標準SAEJ687C中對汽車的定義是:由本身動力驅動,裝有駕駛裝置,能在固定軌道以外的道路或地域上運送客貨或牽引車輛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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