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江水

趙江水

趙江水,出生於1973年,國民主同盟會會員。現為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教師、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律師執業證證號:290199120733)。

基本信息

簡介

圖片描述

趙江水,男,一九七三年生,漢族,江蘇人,碩士學位,中國民主同盟會會員,現為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教師,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律師執業證證號:290199120733)。一九九六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二00四年七月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在寧夏首屆檢察官與律師代表隊論辯賽銀川律師隊教練。現為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

刑事辯護

主要業績:

二000年至二00一年代表寧夏參加央視首屆全國律師電視辯論大賽,獲集體二等獎,個人獲初賽優秀辯手。在其承辦的案例中匯集了寧夏乃至全國的多達數十起起重大刑事案例,其中包括:

德隆系伊斯蘭信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長趙某某挪用公款案;

某中央直屬國有公司原董事長孫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

某航空快遞寧夏分公司原經理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某信用聯社原社長於某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某學校原校長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自治區某部門陳某貪污案;

石嘴山某部門張某某受賄案;

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銀川、吳忠兩地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青銅峽金庫被盜案;

某醫院於某醫療事故案;

某銀行支行董某某挪用公款案;

某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司法人員枉法裁判、瀆職失職案;

石嘴山涉槍案等;

除上述重大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貪瀆犯罪之外,趙江水律師所經辦的案例中基本涉及了刑法中多發的毒品、詐欺、敲詐勒索、綁架、搶劫、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妨害公務等罪種。其辦理的案例中有數十人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緩刑。

2010年主要承辦案件:

1、曹某某,女,某國有企業部門經理,督辦案件,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近341天后,經法庭審理後,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2、石某某,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長,督辦案件,因涉嫌受賄罪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附條件批准逮捕,羈押146天后,被涇源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方式無罪釋放。

3、杜某某,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被自治區檢察院批准逮捕。被羈押近203天后,被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不起訴方式無罪釋放。

4、田某某,某外貿出口企業經理,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海關取保候審,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5、趙某,某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庭審後,被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6、畢某某,某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被興慶區檢察院刑事拘留,被興慶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的他一定會在今天的某個時候約幾個好友品茶論道。

7、王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契約詐欺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8、王某某,某私企老闆,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釋放,興慶區公安分局撤案,被羈押37天。

9、中寧發電有限公司,寧夏第一起被以涉嫌單位受賄罪(337萬)起訴的國有控股企業,庭審後,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撤訴後未再起訴。

10、楊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涉嫌敲詐勒索、契約詐欺被興慶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後訴至興慶區人民法院後,法院對其以非法持有槍枝判處緩刑。

11、王某某,某鐵合金企業董事長,因涉嫌走私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12、孫某某,賀蘭縣某村委會主任,被興慶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3、王某某,某建築公司法人代表,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行賄罪,緩刑期間;

14、溫某某,某國有企業礦長,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受賄罪,緩刑期間;

15、王某某,內蒙古煤炭經銷商,被中寧縣公安局從青海刑事拘留,被中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取保候審期間;

16、戴某某,湖南某建築公司法人。一次被銀川市檢察院撤銷案件,兩次被銀川市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期間;

17、鄒某,某大學教師,因涉嫌受賄罪,興慶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期間;

18、乾某某,江西某建築裝飾公司,因涉嫌職務侵占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銀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期間;

19、李某某,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督辦案件,因執行法律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後,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於申訴、抗訴期;

20、馬某某,因故意傷害(致死)罪,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現處於申訴、抗訴期;

21、張某某,某鎮黨委書記,因受賄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自首條件,量刑畸輕,自治區檢察院督辦案件,現處於抗訴期;

22、劉某某,涉嫌騙取銀行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公安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3、史某某,女,興慶區某經管站站長,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期間。

24、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5、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敲詐勒索案,固原市公安局督辦案件。隆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6、劉某某,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偽造公文,督辦案件,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取保候審。

27、劉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督辦案件,寧夏最大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督辦案件,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

28、李某,因涉嫌敲詐勒索案,參加黑社會組織案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經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以抽逃資金罪、窩藏罪起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29、邵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一人,致重傷一人。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

30、何某某,涉嫌強姦罪,故意傷害罪致死一人,致輕傷一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抗訴發回,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

31、曹某某,被判處故意傷害(致死)罪,組織賣淫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主犯,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刑法執行期間。

32、鄧某,被判處詐欺罪,涉嫌金額38萬,判決金額17萬,大武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執行期間。

33、李某,某國有參股公司高管,因涉嫌受賄罪,受賄金額102萬,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4年。刑法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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