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所未賦予的權力,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了處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設定的必要限度。行政機關的權力只能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事實上是行使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權力,超越職權實際上是無許可權。超越職權有兩種類型:(1)職權僭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行使了其他國家機關,或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權力,如工商機關行使了食品衛生管理方面的權力。(2)逾越許可權。指行政機關對某類事項雖有管轄權,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逾越許可權根據許可權的要素分為:(1)對象上的越權。對不屬於其管轄的對象行使權力。(2)事務上的越權。即對不屬於本機關管理的事項行使管轄權。(3)空間上的越權。對其管轄區域外的人和事進行處理。(4)條件上的越權。在條件不充分或不具備的情況下行使職權。(5)程度上的越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超過法定幅度或限度。(6)手段上的越權。行政機關來用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明令禁止採用的手段f方式。U)時間上的越權。行政機關超出法定職權的有效時間或在法定時間之外行使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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