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減刑

賠錢減刑

賠錢減刑,值得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據《羊城晚報》報導,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

基本信息

賠錢減刑賠錢減刑
賠錢減刑,值得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據《羊城晚報》報導,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

新詞簡介

詞語:賠錢減刑

提示性釋義: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

例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表示,“賠錢減刑”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殺慎殺”原則。

事件連結

《羊城晚報》報導,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

不等於花錢買命

公眾擔心東莞這一舉措可能讓“花錢買命”盛行是多餘的,因為,“賠錢減刑”只是“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不等於可以“寬嚴相等”,更不等於從此可以“花錢買命”。

一、“寬嚴相濟”是中國一貫的刑事司法政策。近來,在“和諧司法”理念與“慎殺少殺”語境下,“寬”的層面逐漸拓展。過去一些可從寬可不從寬的案例都依寬而判,同時,“嚴”的尺度越來越嚴。這本來是社會發展趨勢所然。花錢賠償,一方面體現了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撫慰,是一種悔罪的表現,另一方面對緩解雙方的衝突也是有利的。如果能緩解衝突,達到儘可能恢復心理平衡這個目的,法律也應該考慮從寬的。

二、“賠錢減刑”雖然目前還沒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是,對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輕處罰也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充分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各種權利,切實穩定社會符合司法終極目標要求。司法實踐中還客觀存在著刑事被害人或家屬得不到應有賠償的現實。這些都是“賠錢減刑”的法理基礎和現實需求。

三、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賠錢減刑”。對於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能減刑。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多是些發生在夫妻之間、工友之間的刑事案件。再說,法院在量刑時,首要考慮的是對受害人的現實補償,而不是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從法理上講,有錢人或窮人犯罪,在承擔刑事責任上不存在區別對待的問題,不是花錢就可以買命的。

維護利益

初衷是維護受害人利益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賠錢減刑”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殺慎殺”原則。從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覆核權,對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梁聰進一步解釋說,以往的刑事審判不是特別注重對被害人的賠償,被告對賠償採取消極態度,處於弱勢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因得不到補償,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幫助受害人解決實際生活問題,並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間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別嚴重,沒有引起民憤,不違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事有前提

“賠錢減刑”有前提
但梁聰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簡單孤立地來理解“賠錢減刑”,這必須符合至少三個條件。首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並主動對受害人做出經濟賠償;第二,法官要徵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解,願意接受經濟賠償並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如果社會影響惡劣,比如此前的幾起“滅門案”,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可能獲得減刑。

梁聰否認了“有錢人犯罪可以因此獲得減刑”的說法。他再次向記者強調,“賠錢減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和罪犯有錢沒錢無關。

理性看待

贊成和提倡的是在“寬嚴相濟”的基本司法政策下的“賠錢減刑”。這樣的“賠錢減刑”運用得當可以撫慰被害人,符合“和諧司法”理念。但如果運用不當,則可能出現與初衷相反的結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們既不能抹殺“賠錢減刑”的必要與合理,也不能否認由此出現“花錢買命”的可能,這都取決於具體案例和法官裁量。

明確“賠錢減刑”不等於“花錢買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殺人償命”的觀念流行數千年後,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接受“殺人未必償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進步。不用樸素的單純的報復心態來看待“賠錢減刑”,不把“賠錢減刑”等同於“花錢買命”,也是一種理性和文明。從構建和諧社會來看,這樣的理性和文明對於尊重人權、尊重生命、尊重法制都是推動力量。

律師態度

就東莞兩級法院提倡的“賠錢減刑”做法,上海廣懋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清漢認為,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會趨勢,值得肯定。“罪犯用經濟上的付出來表現自己的認罪態度,法律給予一定的寬容,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財產補償來彌補受害人或其家屬的心靈創傷,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社會的振盪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現,罪行也不足以處以極刑,為什麼一定要用一個生命來警醒他人呢?”但對於那些嚴重的案件,比如連環殺人,用多少經濟或物質的付出都不足以彌補,就不能“賠償減刑”,因為這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對於東莞法院的做法,江清漢律師認為也不算創新,他說:“實際的刑事審判中一直就有這樣的做法,只不過是媒體突出了東莞的經濟補償這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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