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機關2006年統一招錄人民警察考試簡章

一、工作程式
招考工作按照編制招考計畫、發布招考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體檢、考核、政審、錄用的程式進行。
二、招考單位及職位
(詳見招考單位職位表)
三、招考對象和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1.本省戶口或本省生源的中專以上應往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2006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
3.中央在黔各級機關、各類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4.在黔服務的西部計畫志願者;
5.定向到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在定向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報考。定向到具體單位的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
6.報考市(州、地)、縣(市、區、特區)公安機關的除普通高校大學專科以上應往屆畢業生外,其餘的僅限於戶籍或生源屬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的人員。
部分招考單位可在全市(州、地)跨縣報考,具體招考單位見招考職位表。
(二)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2.報考年齡要求:
①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8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8周歲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後出生);
②報考全省50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公安機關的(見附屬檔案一),可放寬到30周歲(1976年1月1日後出生);
③具備所報職位所需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放寬到35周歲(1971年1月1日以後出生);
④公安警察院校公安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普通高校)可放寬到30周歲(1976年1月1日後出生);
⑤現為公安機關正式職工,但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報考本人工作單位的,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71年1月1日後出生)。
3.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C類職位(見職位表),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可放寬到4.6以上(或雙側單眼矯正視力均4.9以上,400度以內),男性身高可放寬到165CM,女性身高不變;少數民族考生,男性身高可放寬到165CM,女性身高可放寬到155CM。
除身高和視力條件外,其他身體條件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
4.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現為公安機關正式職工,但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報考本人工作單位的,在學歷條件上可放寬到下一級學歷層次,即:本科放寬到大專,大專放寬到中專,中專不再放寬。
5.符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6.上述學歷條件中所指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學歷,學歷取得時間截止2006年9月30日,超過截止時間不能取得招考職位所需學歷相關證書的,取消擬錄用資格;
7.2003年以來經全省統一公開招考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者,未滿三年最低服務年限(含試用期)的不能報考。
四、報名時間和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2006年4月23日至26日
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二)報名地點:為方便考生報考,設省直和各市(州、地)、各招考縣(市、區)報名點,各地具體報名地點見招考單位職位表。
(三)報名要求:按照公布的招考條件和要求,報考人員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份(2006屆畢業生需持就業推薦表原件及複印件),在職人員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中、國小教師需持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省外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可由他人代為報名。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報名登記表(須按要求填寫清楚,填寫錯誤,責任自負),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張。每名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單位的一個職位。一個職位的報名人數與計畫招考人數達不到3:1比例的,則對該職位招考計畫予以調整或取消。
准考證發放時間和地點由各招考工作辦公室在報名時通知考生,考生憑《居民身份證》和報名發票領取。
本次招考中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採取在筆試總分中加5分的辦法進行適當照顧(加分在按比例折算前進行,同時符合兩項加分條件的,不累計加分)。具體條件如下:
1、獲“革命烈士”稱號和因公犧牲的公民子女;
2、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滿兩年以上的“選調生”;
3、在縣級以下基層單位服務一年以上,並在服務單位年終考核合格的西部計畫自願者;
4、報考民族自治州及所轄縣(市)、民族自治縣公安機關的少數民族考生。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考生,報名時需要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的公民子女需提供父(母)親原所在單位和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關係證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相關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滿兩年以上的“選調生”需提供工作單位所在縣黨委組織部書面證明,並註明畢業學校、選調時間和現工作單位;
3、西部計畫自願者需提供貴州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項目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書面證明,並註明畢業學校、服務單位和服務時間;
4、少數民族考生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少數民族身份證明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五、考試科目和時間
(一)考試科目
此次考試科目為筆試、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面試、體能測試按照《貴州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暫行辦法》(黔人發[2002]14號)的規定組織實施。
(二)筆試科目和時間
考試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申論》、《公安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和《專業知識》不指定考試用書,《公安基礎知識》參考用書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公安基礎知識》(修訂本),但考試時間和題型不按參考用書中“考生須知”的要求執行。《專業知識》考試內容為報考職位專業條件所要求專業知識內容。
筆試科目按職位分類確定,具體科目和分值如下:
A 類(綜合管理類):《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150分)、《申論》(200分)、《公安基礎知識》(100分);
B類(行政執法類):《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150分)、《公安基礎知識》(100分);
C 類(專業技術類):《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150分)、《公安基礎知識》(100分)、《專業知識》(200分)。
筆試時間:2006年6月11日,具體安排如下:
上午 8:30—11:00 《公安基礎知識》
13:00—15:00 《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
15:30—18:00 《專業知識》、《申論》
筆試地點見《筆試准考證》,考生必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和《筆試准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
六、面試、心理素質測評和體能測試
(一)面試
筆試結束後,省招考辦公室將根據考生筆試成績劃定最低分數線,進入最低分數線的,按筆試成績高低順序及招考職位計畫數3:1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心理素質測評和體能測試對象,如所確定進入面試對象與所招考計畫數達不到3:1比例的職位,由省招考辦取消或調整該職位的招考計畫。因計畫調整或取消的人員,其面試資格同時取消,並向社會公告。
(二)心理素質測評
心理素質測評採取計算機上機答題的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公安工作的心理素質,是否適合在公安機關工作。測試結果分為:“適合”和“不適合”,結果為“不適合”的考生,視為測評不達標,取消其進入下一輪考試資格。心理素質測評只進行一次,不進行複測。
(三)體能測試
主要是測查報考者身體素質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測試項目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遠,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長跑,男引體向上、女仰臥起坐,體能測試結束後將按照《貴州省公安機關考試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試實施辦法及評分標準》評定出體能測試成績。
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工作由省、地招考辦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未參加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的考生,取消考試錄用資格。
七、 體檢
筆試、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結束後,按筆試成績占50 %,面試成績占40 %,體能測試成績占10%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按招考職位人數從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體檢合格人數達不到招考計畫數的,不再向下遞補人員參加體檢。
體檢工作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和《貴州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試錄用暫行辦法》(黔人發[2004]14號)規定,在省、地招考辦指定的地級以上醫院進行。
八、 考核和政審
體檢合格人員按招考職位人數從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確定考核和政審對象。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地組織、人事、公安部門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統一組織實施。考核、政審不合格的,從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遞補列入考核和政審對象。
考核和政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政審不合格,取消擬錄用資格。
①2003年以來經全省統一公開招考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者,未滿三年最低服務年限(含試用期)的;
②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③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④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⑤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⑥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⑦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⑧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過不稱職的;
⑨經省招考辦認定影響錄用的其他情況。
九、錄用審批
經筆試、面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體檢、考核和政審合格的人員,確定為擬錄用人員,由省、地招考辦在有關媒體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合格的,由招考單位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規定辦理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手續。
新錄用人員實行試用期一年,上崗前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警察院校公安類專業畢業生除外),對培訓合格的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由招考單位辦理任職手續,並評授警銜。
十、紀律監督
招考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堅持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工作人員和參考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工作人員將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試錄用資格。
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 貴州省人事廳 貴州省公安廳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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