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體製法

財政管理體製法

財政管理體製法是財政管理體制的法律化,是指調整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之間、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在劃分財政收支範圍和許可權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財政管理體製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財政主體之間的財政資金和財政許可權的分配關係。

內容

財政管理體製法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國家財政體系的級次及各級財政的收支範圍;
2.財政機關的設定及其法律地位
3.各級政府之間財政資金的轉移制度
4.年度財政收支計畫的編制、審批及執行的機關、形式、程式;
5.財政立法權、財政管理權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之間的劃分。財政管理體製法的核心是劃分財政權。

中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系統的財政管理體製法或財政收支法。現行財政管理體製法主要是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此外,憲法預算法法律檔案中的相關規定也是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的重要淵源。

模式分類

財政管理體製法分為三種模式:集權式、分權式、折衷式。集權式財政管理體製法的特點是,財政收入全部集中於中央財政,全部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承擔,財政立法權和財政管理權由中央國家機關行使。分權式財政管理體製法則相反,它規定中央和地方都享有與其政府事權相稱的財權,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有各自的收支範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相互獨立。折衷式財政管理體製法規定的財政分權水平處於集權式與分權式之間。其主要特色是,財政立法權和管理權主要集中於中央國家機關,同時賦予地方國家機關一定的財政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財政收支範圍,但存在交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轉移支付的規模較大

原則

(一)適度分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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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適度分權是指按法定標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之間劃分財政權。適度分權原則是劃分財政資金支配權、財政管理權、財政立法權等財政權的基本準則。適度分權原則既反對中央高度集權,又反對地方各自為政。按適度分權原則劃分財政權,既要考慮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適當增加中央財力,增強中央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因而適度分權原則有利於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有利於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適度分權原則是由“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發展而來的。適度分權原則不僅要求合理劃分財政管理權,而且強調合理劃分其他財政權。適度分權原則對財政管理體制立法的具體要求是:
1·在財政收入的總量分配上,保證中央財政集中中國大部分財力;
2·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在此基礎上劃清各級財政的收支範圍;
3·設定中央、地方共享的財政收入和共同承擔的財政支出,使各級財政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繫;
4·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各級財政在其法定收支範圍內自求平衡;
5·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以及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推行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
6·實施稅收分級管理,屬於哪一級財源的稅收則由相應級次的政府設定獨立機構負責征管;
7·財政立法權集中於中央國家機關,地方立法機關的財政立法許可權於制定調整地方財政分配關係的法規以及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二)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
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是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範圍的基本準則,是指各級政府組織、安排財政收支的權力應與其承擔的政府職能相應、相稱。所謂事權是指各級政府基於不同的職能而應享有的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和經濟事務的權力。所謂財權即財政權,是指各級政府組織各種財政收入、安排各種財政支出的權力。事權與財權相結合是分權式財政管理體製法的基本原則。由於事權的範圍和規模與財政收支的範圍和規模密不可分,因而事權的劃分與財權的劃分亦密不可分。事權是財政關係的核心,行使事權是取得財力與財權的依據;而財權是行使事權的物質基礎。事權與財權的內在聯繫表明事權應與財權相結合,從各級政府的職能上考察,各級政府的職能優勢不同,由其安排的財政收支也應不一樣。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更有能力維持就業及物價穩定,並且便於實行財政收入重新分配,因此中央政府的職能優勢在於穩定職能和分配職能。地方政府的職能優勢是資源配置,故與資源配置相關的財權則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實現中國穩定和財政分配職能所需財權則應歸屬中央政府。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結果表現為各級政府掌握與其事權相稱的財力。

(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效率與公平是財政管理體制立法兩個相互矛盾的目標。經濟發展需要效率,社會穩定需要公平。中國地區間社會經濟條件、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並且中國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財政管理體制立法若過分強調公平,則必然造成有限的資源由高效率地區向低效率地區轉移,造成資源浪費和更為嚴重的低效率問題。但若一味追求效率,則將導致各地區財政能力差距越來越大,加大經濟發展的阻力。處理效率與公平的矛盾,應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現財政管理體制立法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為貫徹效率優先原則,在劃分稅種時,應遵循征管便利原則,以節約徵稅成本、提高徵稅效率;在劃分財政權時,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優勢,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在規定共享財政收入分享比例時,實行貢獻越大分享比例越大。兼顧公平原則主要通過轉移支付來實現。中央政府通過對地方政府的各種補助,使各地的公共服務水平大致均等,至少不低於中國平均水平。效率優先原則是中央和富裕地區有足夠的轉移支付資金支持貧困地區的保障。

(四)法治原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體制的各個方面應有相應的法律加以規範。世界上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無一不是制定系統、完善的法律調整財政分配關係,無一不在財政管理中貫徹法治原則。在中國財政管理中貫徹法治原則,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對財政活動的組織、指揮、調節和監督行使最高權力,地方權力機關對地方財政活動行使最高權力;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財政管理體制基本法相牴觸;財政管理體製法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各級政府依法行使財政管理權

國際現狀

西方已開發國家的財政管理體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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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財政管理體製法,應借鑑國外成功的立法經驗。西方發達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法屬於分權式,但分權的具體方式與程度又有所差異。美國財政管理體製法

(一)美國財政管理體製法是由憲法、預算法、稅法等多部法律檔案中的有關法律規範構成的,它屬於完全的分權式,在聯邦制國家中具有代表性。國家財政及預算與政府級次對應,分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每一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政支出範圍由法律明確規定,在此基礎上劃分財政收入。各級政府有權對同一稅源徵稅,按稅率劃分同源稅收,並通過稅收補征、稅收扣除、稅收抵免的方式進行協調。三級政府各自設立稅務機構負責專享稅的征管。美國三級政府都有權發行債券,但州和地方政府只能發行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長期債券。聯邦和州的立法權比較明確、獨立。聯邦立法事項由憲法列舉,未列舉事項的立法權歸各州。州享有就州財政事務的立法權。聯邦法院對各州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徵稅決定,有權判定停徵。關稅專屬於聯邦。

(二)德國財政管理體製法
德國財政管理體製法根據分權自治與適當集權相結合的原則,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的事權由德國基本法予以劃分,在此基礎上確定各級財政支出範圍。根據各級財政支出範圍、收入特性等因素劃分各種財政收入的歸屬。稅收分配以共享稅為主體,共享稅是各級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實現財政縱向平衡和財政橫向平衡。財政立法權相對集中於聯邦,聯邦對基本法規定的事項有單獨立法權,對聯邦和州共同管轄事務有優先立法權。

(三)日本財政管理體製法
日本財政管理體製法受君主立憲制政體和單一制國家結構的影響,建立了相對集權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日本財政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組成,都府道縣和市町村財政統稱地方財政。在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依稅源劃分稅收。中央財政集中稅收收入的70%左右。中央稅和地方稅由分設的機構征管。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實行補助,補助方式有地方撥付稅、國庫支出金、國家讓與稅3種。地方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中央財政補助。財政立法權主要集中於中央,地方財政立法權較小。地方財政法和地方各稅種法均由國會制定。地方政府對地方稅種管理權較小,只對幾個地方稅種有稅率調整、稅法解釋、稅收減免權。

借鑑

上述國家財政管理體製法存在相同的制度,這是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所應借鑑的。由憲法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至少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行使事權的原則。在劃分事權及確定財政支出範圍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收入。劃分財政收入主要是分稅。中央稅、地方稅由分設的稅務機構負責徵收管理,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進行補助,補助方式較規範,補助的規模受中央財政集權程度的影響。財政立法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劃分。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財政立法權限較大。重視財政法治。財政管理體制的各項具體制度均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固定,財政管理體製法形成體系。

影響

財政管理體製法的模式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形成的。其中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立法體制和立法技術對財政管理體製法影響較大,它們也是選擇財政管理體製法的模式時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以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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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管理體制立法模式應與經濟體制相適應。財政管理體製法是處理財政主體間分配關係的準則,是具體的財政管理體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財政管理體制既受經濟體制的制約,又構成經濟體制的一部分。集權程度高的經濟體制之下的財政管理體製法,其財政分權水平較低。在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以及建立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決定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稅收;多種利益格局並存要求實行分稅制;同時發揮市場機制和巨觀調控在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中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央適當集中財權以形成實施巨觀調控的財力。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中國財政管理體制立法模式應為折衷式。

2.財政管理體制立法模式應與政治體制保持一致。中國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制。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它統一行使財政管理體制的最高立法權,決定各種財政分配關係。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劃分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這些決定中國財政權以中央集權為主,地方分權為輔。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既不能是絕對的集權式,又不能是徹底的分權式。相對分權的財政管理體製法模式是中國現實政治體制之下的必然選擇。

3.財政管理體製法應與立法體制保持協調。就狹義立法而言,中國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即國家立法權統一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地方權力機關無權制定財政管理體製法律。但就廣義立法而言,中國實行二級立法體制。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分別行使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力,憲法規定的地方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分別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權力。財政管理體制的立法權既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間作合理劃分,也有必要界定行政機關的立法權。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所規定的財政法律規範應包括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多種形式。

4.財政管理體制立法模式應體現高度的立法技術。財政管理體製法在財政法中具有統帥地位,相應的立法層次應比較高,故應由中央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財政管理體制基本法。行政機關地方機關在財政管理體制的立法中,主要作用是制定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財政管理體制的各種立法形式應相互配合、形成體系。高度的立法技術要求妥善處理財政管理體製法的立、改、廢之間的關係。法愈完備則愈穩定,越穩定則效果越好。中國財政管理體制立法亟待克服不完備、層次低、變動頻的缺陷,以樹立財政管理體製法應有的權威。

歷史沿革

1950-1993年,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適應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更替十分頻繁。財政收支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如何劃分,是每次財政管理體制立法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根據財政管理體製法規定的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收支範圍的辦法,可將中國財政管理體製法的演變劃分為統收統支、分成、包乾依次更替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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