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遼中縣長灘鄉東長村知青;
1978年,東北工學院瀋陽分院機械系機械製造工藝及設備專業學習;
1982年,瀋陽化工設備總廠秘書、車間副主任、技術科長;
1990年,遼寧省計委長期規劃處主任科員、辦公室黨組秘書、人事處副處長;
1993年,遼寧創業集團總經理助理兼綜合業務部部長;
1994年,遼寧省國際工程諮詢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1995年,瀋陽市計經委專職委員;
1995年,瀋陽市經貿委專職委員;
1996年,瀋陽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8年,瀋陽市紡織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7—2000在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1年,瀋陽市經貿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2年,瀋陽市市長助理、鐵西區委書記、代區長,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2年,瀋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區長,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5年,瀋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
2005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6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08月,鞍山市委書記;
2013年01月—2015年08月,吉林省副省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吉林省副省長谷春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8月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吉林省副省長谷春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8月18日,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舉行,決定免去谷春立的吉林省副省長職務。
2015年9月,吉林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谷春立辭去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谷春立的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5年10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谷春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谷春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害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收受禮金,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借用國有企業車輛,接受公款宴請,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務問題涉嫌犯罪。
谷春立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谷春立開除黨紀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30日, 據高檢網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18日,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區委書記、區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2月2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區委書記、區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65.748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谷春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谷春立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3月3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案,對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谷春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谷春立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常委、鐵西區委書記、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65萬餘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谷春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谷春立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