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

警銜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中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一級、二級、三級);警督(一級、二級、三級);警司(一級、二級、三級);警員(一級、二級)。1等是總警、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基本信息

概述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2)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Ⅰ.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1.第1級:總警監,授予正部級警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2.第2級:副總警監,授予副部級警官(公安部及國家安全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部級的廳局長(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且兼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的高級警官,依據該條件全國若干名);Ⅱ.第二等:警監(3級)
1.第3級:一級警監,正廳級(公安部部長助理、廳長而無兼任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常委或副職行政首長)、專業技術高級;
2.第4級:二級警監,正廳級、副廳級、專業技術高級;3.第5級:三級警監,副廳級、正處級、專業技術高級Ⅲ.第三等:警督(3級)1.第6級:一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2.第7級:二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3.第8級:三級警督,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Ⅳ.第四等:警司(3級)
1.第9級:一級警司,正科級、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2.第10級:二級警司,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3.第11級: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Ⅴ.第五等:警員(2級)
1.第12級:一級警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2.第13級:二級警員,辦事員。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郭聲琨出席晉升警銜儀式郭聲琨出席晉升警銜儀式
郭聲琨出席晉升警銜儀式郭聲琨出席晉升警銜儀式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警銜與軍銜的換算

公安部長——總警監——中將
公安部副部長、省(直轄市)公安廳長(兼任常委)——副總警監——少將省(直轄市)公安廳長(不兼任常委)——1級至2級警監——少將、大校;省(直轄市)公安廳副廳長——2級至3級警監——大校、上校;地級市公安局局長、民警(含武警)支隊長——上校、中校;地級市公安局副局長、民警(含武警)副支隊長——中校、少校;縣(區)公安局局長、民警(含武警)大隊長——少校、中校;縣(區)公安局副局長、民警(含武警)副大隊長——少校、上尉;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所長、民警(含武警)中隊長——上尉、中尉;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副所長、民警(含武警)副中隊長——中尉、少尉;民警(含武警)小隊長——少尉;民警警員(六年以上警齡)、民警(含武警)副小隊長(司務長)——上士、中士;民警警員(三年以上警齡)、武警(消防警)班長——中士、下士;民警警員、武警(消防警)副班長——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員的最低警銜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員——上等兵、列兵

中國警銜的發展

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
公安部部長、總警監郭聲琨公安部部長、總警監郭聲琨
6級的警銜制。但由於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後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匯報。由於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後,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匯報後,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總警監孟建柱同志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共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餘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餘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餘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餘人。除此之外,不屬於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後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2006年8月2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現役部隊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銜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自1988年我國重新實行軍銜制度以來,公安現役部隊共有63名同志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

等級設定

警銜等級的設定為5等13級

1等是總警監、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批准授予;5等是警員,分2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根據這一方案測算,警監為0.26%,警督為25.56%,警司為60.71%,警員為13.17%。比例和結構比較合理。

具體設定

將校尉型。見於前蘇聯、東歐國家、朝鮮、越南、寮國、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埃及、賴比瑞亞、秘魯等國。有些國家為了與軍銜相區別,在銜級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蘇聯警察分為內勤和民警,內勤為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級;民警警銜最高級為中將,其他警銜與內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級。非將校尉型。在銜級的名稱上,可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許多大英國協國家,採用警察總監、警司、警督、警長、警員等銜級,但等級設定的多少不同。如英
人民警察警銜全圖人民警察警銜全圖
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澳大利亞警銜設五等十二級。第二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的台灣省,銜級名稱比較簡明。如德國警察銜級設四等:警監、警督、警長、警員,每等分為四級。台灣警銜設三等:警監、警正、警佐,每等分為四級。第三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不分等,設九個銜級,即:警視總監、警視監、警視長、警視正、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部長、巡查。第四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少數國家,把警察分為兩類,每類各設若干級。混合型。把軍銜將校尉與警官、警員等結合起來使用,或者把擔任的職務等級與警銜融為一體。美國丹麥冰島荷蘭尼泊爾西薩摩亞等一些國家和我國的香港特區屬於這種類型。美國的警銜制度全國並不統一,以紐約市為例,警察警銜設十個銜級,即:總局長、分局長、助理分局長、副分局長、督察、助理督察、警長、副警長、警官、巡警。丹麥警察的銜級設九級,即:局長、第一副局長、第二副局長、指揮官、警察長、巡官長、巡官、警官、警員。

大事記

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標誌著評授警銜工作已進入了實施階段。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警銜樣式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設為五等十三級:
現行現行

總警監、副總警監
各階段警銜樣式(6張)
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警員:一級、二級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
總警監的標誌為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兩道銀色橫槓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銀色橫槓
警員警銜標誌無橫槓
一級警監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督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司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員三顆四角星花
副總警監的標誌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二級警監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督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司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員兩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監一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督一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司一顆四角星花
實習警官兩道折槓、學員一道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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