謬誤理論

謬誤作為思維方面的錯誤,不僅涉及經驗科學和理論科學的每個領域,而且存在於人們日常生活與科學研究的一切方面。因此,開展對謬誤問題的系統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謬誤理論的概述

所謂謬誤理論 ,廣義上是指一切與事實或真理不相符合的、虛假、錯誤、荒謬的認識;狹義上僅指在論證過程中,違反思維規律、不合邏輯的推論。推理和論證要得出真實的結論,一是其前提必須真實,二是從其前提能夠合乎邏輯地推出結論。但前提真實這個條件,涉及命題的實際內容,與具體科學相關,邏輯學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邏輯學要保證的就是前提和結論之問的邏輯關係,而謬誤也常常出現在前提和結論的邏輯關係上。因此,我們這裡涉及的謬誤,僅僅是指狹義的謬誤,即邏輯上的謬誤。

謬誤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都有很多,不可能對其完全概括。就有人曾這么說過:“謬誤可以說與生俱來,與人同在。任何人都不能聲言自己對謬誤具有豁免權,從來不會在思維與表達中出現什麼謬誤。”雖然如此,既然論證總是少不了思考和表達,即“為什麼這么想?”和“用什麼方式說出來?”,那么,論證的謬誤也主要與“怎么想的”和“怎么說的”直接地聯繫在一起了。因此,雖然我們不能完全概括謬誤的種類和產生的原因,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到由於存在兩個因素的干擾,常常會導致謬誤的出現。

一是論證者主觀心理因素。論證是一種推論型的思考活動,但它又不只是邏輯思維的過程,其中包含了大量複雜的心理活動,表現出極大的主觀性。如果從心理學家關注的角度來看,“推理的過程是由繁複的試探和謬誤所組成的一個極為複雜和非常帶感情色彩的行為,它為一些突然出現的——有時是明顯不相干的——洞察力的閃光所裝飾起來。”這是說,具體實現論證的過程包含了許多心理上的相干因素。同時,從論證存在的主觀目的性來講,論證者追求的是論證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未必一定需要科學性。論證者為了達到可信性,他可能訴諸事實和邏輯;也可能訴諸感情、情緒、態度、信念等主觀心理因素,以增加其論證的可接受性。這些主觀心理因素,在心理學研究的範圍內是有意義和相干的;而在邏輯學的研究範圍,這些主觀心理因素在邏輯上就可能是不相干的了,因為邏輯學只關心:推論的結論是否從所用前提中推出,前提是否足以推出這個結論,這樣論證的謬誤就可能因此而產生。

另一因素是語言表達的多樣性。思想的論證都需要藉助一定的語言形式來表達,而自然語言具有模糊性和多義性,這就會給論證帶來含糊不清、歧義等問題。

謬誤的分類

謬誤分為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兩種。

所謂形式謬誤,就是指邏輯上無效的推理、論證形式。一般而言,每一種有效的推理形式都有與之對應的違反這種推理規則而產生的謬誤。這也是比較容易辨別、而且容易避免的謬誤。

所謂非形式謬誤,就是指結論不是依據某種推理、論證的形式從前提中得出的,而是依賴心理、語言等方面的因素從前提中得到的,其謬誤是有關推論的內容和實質的。非形式謬誤的種類很多,很難對其進行全面而準確的分類。從上述導致謬誤的兩個重要因素,大體上又可以把非形式謬誤分為歧義性的謬誤、相關性謬誤和論據不足的謬誤。

相關謬誤

相關謬誤是論證的論據與論題在心理上相關,而不是在邏輯上相關。正確的論證應該立足於論據與論題的邏輯相關,即論據在邏輯上支持論題,由論據可邏輯地導出論題真。在相關謬誤中,論證者利用語言表達情感的功能,以言詞來激起人們心理上的恐懼、敵意、憐憫或熱情,引誘人們接受其論題。相關謬誤主要表現為訴諸權力、人身、權威、無知、憐憫、眾人等。

(1)訴諸權力

指論證者藉助強力或威脅,迫使人接受其論題。

(2)訴諸人身

用論證者自身或別人在人身即人格或處境上的優勢作為論據來論證某一個命題的真理性。論據與論題之間只具有心理上的相關性,並不具有邏輯上的相關性。如“某某人格高尚,他的話可信”,人格優秀的人說話未必全對。

(3)訴諸權威

在論證中以本人或他人的權威為根據來論證某一論題。訴諸權威是訴諸人身的一種情況。

例如,“地心說”是不能懷疑的,因為亞里士多德就是這么認為的。

(4)訴諸無知

以人們對某一個命題的無知為根據,從而斷言該命題是真的。

例如,鬼是存在的,因為還沒有人能夠證明鬼是不存在的。

(5)訴諸憐憫

又稱訴諸情感。即藉助於打動人們的憐憫心、同情心,以誘使人們相信某命題。

例如,學生李某數學沒考好,他找到老師說:“如果您給我不及格,我的獎學金就沒了。”

(6)訴諸眾人

指援引眾人的意見、見解、信念或常識等來進行論證。

例如,鬼是存在的,因為很多人都說見到過鬼。

(7)人身攻擊

用某人在人格或人身上的缺陷或不足作為反駁他所持的某·個論點的論據。人身攻擊也是訴諸人身的一種情況。

例如,他曾經犯過錯誤,他說的話不可能是真的。我們通常說,“不能因人以廢言”,某人雖然過去曾犯過錯誤,但他現在所講的話卻未必假。

歧義謬誤

語言是思維的工具,是人類重要的交際工具。它有傳遞信息、交流思想、表達感情、影響態度、給出指示、引導行為等功能。要順利發揮語言的功能,實現成功的交際,就應該使語言具有清楚明確的性質,避免各種歧義。違反語言明確性原則,就會導致各種歧義性謬誤。

(1)斷章取義

指在引用別人的話時,使其脫離原來的語境,從而具有不同的含義。如有位評論家在談到一部小說時曾說:“我不喜歡這本書。也許在行至孤島的情況下,沒有了別的書,我才會喜歡它。”而出版商在引用這位評論家的話時,竟然說這位評論家自稱“在行至孤島的情況下”,仍然“喜歡它”,把原話中的貶義篡改成褒義,顯然是在斷章取義。

(2)稻草人

指在論證過程中,通過歪曲對方來反駁對方,或者通過把某種極端的觀點強加給對方來醜化對方,就像樹立了一個稻草人做靶子,並自欺欺人地認為:打倒了稻草人就打倒了對方。

例如,公司職員:“您有些事做得不對。”公司老總:“什麼?你竟然認為我什麼事都做得不對?”職員只是說老總“有些”事做得不對,老總卻歪曲為“所有”事都做得不對。老總在回答中犯了“稻草人”的邏輯錯誤。

(3)非黑即白

指在兩個極端之間不恰當地二者擇一。這裡黑白比喻兩個極端。因為在黑、白之間,還有其他多種顏色作為中間體,而非黑即白的思考,卻無視這些中間體的存在,把選擇的範圍僅限於黑和白兩個極端,並不恰當地要求在這二者中擇一。它又叫做簡單二分法或兩端思考。其論證形式是:因為不是黑的,所以是白的。

例如,公司秘書說:“老總,關於這項計畫,有20%的人表示反對。”公司老總接著說:“既然有20%的人表示反對,那就是說有80%的人贊成,就這樣執行吧!”有20%的人表示反對,並不一定就意味著有80%的人是贊成此項計畫的,因為很可能還有很多不表態的人。

論據不足

正確而理想的淪證,其論據應該能夠充分地支持論題。論據不足的謬誤,是指由於缺乏論據的充分支持,而使論題不能成立的錯誤淪證。

(1)平均數

指以平均數的假象為根據引申出一般結論的錯誤論證。

例如,“既然這條河只有0.5米深,因此不可能淹死一個1.7高的人”就犯有“平均數”的錯誤。因為平均情況是這樣,並非每一種情況都是這樣。

(2)數據不可比

指用不可比的兩個數據所進行的錯誤相比論證。如在美圍與西班牙作戰期間,美國海軍強調“海軍的死亡率比紐約市民的死亡率還低”,紐約市民的死亡率是每千人有16人,而儘管是戰時,美國海軍士兵的死亡率也不過每千人只有9人,於是:刊登廣告鼓勵青年參加海軍。可是,每乾人有16人和每千人只有9人這兩個數據是不可比的,二者具有明顯的區別。因為海軍士兵是經過體格檢查選拔出來的身強力壯的年輕人,而紐約市民中有不少嬰幼兒,老年人和各式各樣的病人。正確比較戰時海軍與普通市民的死亡率,應該選擇同等條件的抽樣,即在紐約市民中選擇與海軍士兵同樣年齡和健康狀況的數據,這樣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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