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福建莆田案被告](/img/6/f41/nBnauM3X2UTNyQzNykzNzYDN1QTM4kjM5UzMzQTNwAzMxAzL5czL0Y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1995年6月5日,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三人死刑立即執行,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較小且坦白交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宣判後,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均稱在偵查階段遭到了警方刑訊逼供,向福建高院提起抗訴。1999年4月4日,案件二審開庭,福建高院以“考慮到案子的具體情況,四人尚不屬於死刑立即執行之犯罪分子”為由,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三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維持了蔡金森死緩判決。
案件發展
2016年2月4日上午的庭審中,代理律師重新質證了原判決中的有罪證據,並申請了能夠證明當事人不具備作案時間和條件的重要證人出庭作證,檢方也向法庭出示了調取的新證據。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法院昨天下午宣判,改判蔡金森、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四人無罪。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為,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四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2017年2月13日,獲得國家賠償金9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