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身犯

"Delikte)

親身犯(Eigenhandige Delikte),又稱做親手犯、己手犯、自手犯,是指犯罪構成要件中規定的實行行為只能由正犯親自實施,而不能利用他人為工具,以間接正犯的方式實施的犯罪。一般是指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才能實現的犯罪形態,主體與行為之間具有不可分割性或不可替代性是親手犯的核心內容。
最早提出親手犯這一概念的是德國學者賓丁Binding,1906年他在一次演講中指出:正犯,以意思承擔者自身實現其意思為原則,在將動物或無責任能力之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的場合,作為例外也可視為正犯者。但是,當犯罪行為和犯罪者的個人人格之間具有相當密切的關聯,必須由犯罪者親自實施時,則不允許有上述例外情況的存在。
例如枉法裁判罪、偽證罪、這些只能由正犯直接實施的犯罪就是親手犯。此處正犯是指廣義上的正犯,是指親自實施,或利用他人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犯罪主題,包括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
直接正犯指直接實施的犯罪,相當於我國刑法中的實行犯;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他人實行的犯罪,如利用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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