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

見票是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中,本票出票人因持票人提示見票而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檢票日期並簽章的行為。

見票制度是本票中的特殊制度。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為見票即付票據,故無見票制度的規定。

見票的程式:

1.持票人的提示見票,即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籤見;

2.簽見,即出票人驗看本票,認為無誤時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並簽章。拒絕見票的,持票人應作成拒絕證明。

見票的效力:

1.持票人遵期提示見票,出票人或擔當付款人接受見票,則產生本票到期日確定的效力,持票人可於本票到期日請求出票人或擔當付款人付款;

2.持票人遵期提示見票,被提示人拒絕見票,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作為拒絕證書的,可以直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雖遵期提示見票,但在被提示人拒絕見票時未依法作成拒絕證書的,或者持票人未遵期提示見票的,持票人喪失除對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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