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西寧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006年10月20日通過,2006年11月24日批准,2006年12月4日公告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簡介

(2006年10月20日西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2006年12月4日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章程

第一條為加強服務行業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服務行業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及政府相關部門,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規範管理的服務行業是指在經營、加工或其他服務活動中,直接或間接向周圍環境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六)其他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服務業。
服務行業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所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煙、噪聲、惡臭、異味、廢水、廢渣、粉塵、振動等。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規劃、建設、水務、城市管理、衛生、文化、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將服務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合理劃分功能區和建設布局,加強相配套的市政公共設施建設,採取防治措施,防治或者減輕服務行業環境污染。
第六條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單位和個人的環境權利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七條服務項目場所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及環境保護的要求,配置環境保護的設施,保護周圍的生活環境。
第八條服務項目場所的選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生油煙、異味的餐飲項目不得設立在沒有設定專門煙道的具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樓宇內;
(二)產生噪聲、振動污染的娛樂場點、機動車維修廠及其他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不得設定在具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樓宇內;
(三)產生惡臭、異味的服務項目不得設定在住宅小區內。
第九條排放油煙、異味的專門煙道的高度和位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項目,按環境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服務項目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關審批機關應向社會公開審批程式。
選址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服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由西寧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機關等建築物集中區域十五米範圍內新設產生油煙、噪聲、惡臭、異味、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噪聲、惡臭、異味、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徵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不採納的說明。
第十四條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
(一)無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噪聲、惡臭、異味等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十五條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市區內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燃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服務項目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生的油煙,要通過安裝淨化設施的專門煙道排放;
(二)產生污水的餐飲場所必須設定隔油池或其他污水處理設施,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網、周圍水體或者隨意傾倒;
(三)修配加工廠所產生的廢油或者其他固體含油廢物,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網或者隨意傾倒,應當按有關標準集中收集,有效處理;
(四)攝影擴印所產生的廢液、廢水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排水管網或周圍水體;
(五)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六)服務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轉,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
第十八條服務項目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並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對污染源的監測,做好環境整治規劃,查處污染事故,處理污染投訴,並協調有關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服務項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及時處理。被檢查者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阻撓、延誤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拒報。
第二十二條服務項目場所的選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進行建設或者投入生產、經營、使用的,由環保部門和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開辦服務項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營業的,由市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營業的,由市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檔案、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檢舉控告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實施前合法設立和經營的服務項目,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予以整改;繼續在原經營地址經營的,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由市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市或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二十八條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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