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衛生局

(二)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含中藥監督)管理職責。 (三)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七)組織、擬定、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根據襄辦發(2009)46號檔案《襄汾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建制移交縣政府管理,與縣衛生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併後衛生局(同時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的主要職責為: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含中藥監督)管理職責。
(三)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四)劃入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職責。
(五)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職責。
(六)增加貫徹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七)增加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八)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加強重點傳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
(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二、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定全縣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疾控、保健、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服務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起草制定相關地方性規章草案、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擬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
(二)負責對藥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對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查處違法行為和中藥監督管理規範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國家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全縣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工作;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並發布其質量安全信息。
(三)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定本縣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本縣補充目錄的價格政策提議。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零售和批發企業開辦資格的初審及上報工作。承擔執業藥師註冊的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擬定本縣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負責本縣餐飲服務許可及其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其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其安全監管有關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負責其衛生許可的初審和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對本縣餐飲服務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監督抽驗及違法行為的查處、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稽查、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七)組織、擬定、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八)擬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擬定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十)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一)起草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擬定有關政策措施,擬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二)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三)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擬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四)參與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五)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及上報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交流合作及援外有關工作;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及縣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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