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

行政法制又稱政府法制。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管理行政事務中與公民和社會組織之間各種縱向關係(包括政治、社會、文化、人身關係)的法律制度的總稱。行政法制的特點表現為,在調整行政法律關係時,一般採用單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多數行政法律關係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單方表示意志,無需徵得管理相對人的同意即告成立,並以行政機關自身具有的強制力保證這種社會關係的建立和運轉。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統一。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觀認識錯誤或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作出畸重或畸輕等不合理的決定。

原則

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則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和適用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時,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實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統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則。國家事務繁雜多變,要求對各類行政管理的性質、條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但允許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觀認識錯誤或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作出畸重或畸輕等不合理的決定。對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通過各種監督制度予以糾正。

特點

行政法制的特點表現為,在調整行政法律關係時,一般採用單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多數行政法律關係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單方表示意志,無需徵得管理相對人的同意即告成立,並以行政機關自身具有的強制力保證這種社會關係的建立和運轉。它與調整橫向的平等、有償主體之間社會關係的民事法制,與以制裁嚴重破壞民事和行政法制為主要任務的刑事法制,在目的、任務、方法以及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方面都有很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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