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新聞

虛假新聞

虛假新聞是指為了達到某一目的而採用發布假信息達到欺騙當事者的一種輿論,未能真實反映客觀事物本來面貌,帶有虛假成分的報導。 虛假新聞的發布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虛假新聞簡介

客觀事實,是新聞報導的第一要素,堅持新聞的真實性,是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虛假報導、虛假信息通過不同渠道出現在不同媒體上。對於社會和客群,是嚴重的傷害;而對於新聞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損害了媒體公信力,也給國家、社會帶來危害。虛假新聞危害極大,尤其是法律類,醫學類的新聞如果是虛假新聞,那么會對人民民眾產生不良影響。比如激化社會矛盾,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等

堅持新聞真實性的原則就是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飽滿的熱情,真實反映國家建設、社會發展方方面面的成就和進展,客觀報導國內外重要新聞事件和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新聞信息。

現狀

眾所周知,新聞記者具有相當大的權利,曾被稱為“無冕之王”。社會上流傳的一些戲謔之言,如“一怕官,二怕記者”、“防火防盜防記者” 等都道出了記者在社會地位上的特殊。新聞記者是黨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而同時記者也有相當大的責任。在社會上記者的很多言辭文章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客群的引導是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的,甚至可以說是引導著整個社會形勢的發展。記者如果沒有認清自己的角色,純粹為了貪圖揚名立萬、謀取私利,那么這個社會將暗無天日。

在當今社會,有很多的潛規則之說。在記者行業也不乏這樣的規則。社會上鬧得比較熱的就是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所謂有償新聞,就是凡在採訪中直接或間接獲得了採訪對象的好處(包括金錢、禮品、招工招乾、入學旅遊、娛樂、餐飲等)並撰寫出稿件或製作出節目公開發表或播出,不論其稿件或節目是否具有新聞價值,均可視為有償新聞行為。而虛假新聞是指未能真實反映客觀事物本來面貌,帶有虛假成分的報導。凡虛假新聞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即新聞報導者離開新聞賴以產生和依存的客觀事實,任意憑著個人的主觀願望或依據他人的意志去報導新聞。

原因

在一些新聞從業者和新聞媒體罔顧新聞真實性,無度追求時效性、可讀性之後,虛假新聞已經成為一大公害。而後來居上的網路傳播給假新聞安上了翅膀,傳得快,傳得遠,傳得凶。

隨著現代傳媒業的飛速發展,被稱為傳媒痼疾的虛假新聞不時出現,且造假的手段多種多樣。雖然有識之士提出對假新聞採取“零容忍”態度,但是造假者不理這一套,照“假”不誤。有利益驅動,有不良訴求,有鮮明目的:或為點擊量,這就是利潤率,這就是生產力;或為造星,生造形形色色的網路新星,不炒不行,沒的炒,就造假;或為不當競爭,捕風捉影,移花接木,嫁禍於人;或為挑撥關係,煽動過激性、攻擊性情緒,讓政府、社會和部分民眾驟然對立,破壞穩定和諧。虛假新聞產生的原因複雜多樣,其中最主要的是新聞職業道德的缺失。探討虛假新聞產生的原因及其應對措施,對於遏制虛假新聞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一些已開發國家,新聞從業人員造假需要承擔嚴重的後果;而在國內,涉嫌造假的個人和新聞媒體被追究責任的案例極少,完全憑新聞從業者的自覺而非法律的約束來杜絕虛假新聞。虛假新聞的收益大於風險,這是虛假新聞猖獗的一大原因。

表現形式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而虛假新聞是指未能真實反映客觀事物本來面貌,偽造、歪曲事實的報導。但凡虛假新聞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即新聞報導者離開新聞賴以產生和依存的客觀事實,任意憑藉個人的主觀願望或依據他人的意志去報導“新聞”。

虛假新聞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種類繁多,無中生有、虛構新聞是最惡劣的新聞造假方法。由於這些新聞都是作者根據自己的主觀想像,迎合客群的獵奇心理,在報導的過程中有意識的加進一些虛構成分,以此提升新聞的“賣點”,因此往往容易刊播和引起轟動效應。例如2008年9月11日,《京華時報》刊載題為《招行投資永隆浮虧百億港元》的訊息,由於該報記者對香港永隆銀行的股價數據採集有誤,得出招商銀行浮虧逾百億港元的錯誤結論,造成報導嚴重失實。該報導成為招商銀行當日股價暴跌的誘因之一,並帶動銀行股板塊整體下跌,當日招行A股流通市值損失127.5億元,H股下跌5.16%。年初網上盛傳“我艦隊逼出跟蹤潛艇”,說我海軍赴亞丁灣護航艦隊如何圍堵不明潛艇迫其遁走的故事,好一通活靈活現、繪聲繪色的描述。後來軍方證實,從未發生此事,一個火曝新聞立即被判了死刑。一查,原來是某都市報記者根據一次軍事演習的記實文學作品改編的新聞特寫,作為付費稿件提供給某早報。早報上網,天下皆知,我網上一片歡呼,而南亞某國卻藉此反炒辱我軍威。個別不倫記者的“妙手”之作,大大開了億萬網民一個玩笑。同期還有“瀏陽政府燃放五十萬響鞭炮”、“上海市政府發放公務員住房補貼”等假訊息出籠,惹得廣大網民蜂擁跟帖,民意極大發酵,結果一次一次被假訊息製造者涮慘。還有2007年7月8日北京電視台《透明度》欄目播出的《紙餡包子》的節目即是典型。此類假新聞沒有絲毫事實根據,經不起實際的考證,其制假手段極其卑劣。

產生原因

概括起來講,虛假新聞的產生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

客觀原因

主要有三個方面:

1、黨風和社會風氣不正。從歷史上看,重大的失實報導大都有其政治背景和政治原因。在新聞隊伍中,仍然有為“宣傳需要”誇大典型人物事跡的現象。一些領導幹部愛聽恭維話,好大喜功,這就造成許多新聞媒體常常只講成績不講問題,使得民眾產生了一種新聞報導不真實、不可信的總體印象。

2、約束機制和整頓措施不完善。由於我國並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來規範和約束新聞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新聞行為,社會對新聞媒體的監管力量薄弱,虛假新聞產生後除了受到道德的譴責以外,沒有明確的處理方案,是虛假新聞得不到有效根治的一個重要原因。

3、客群特殊的心理需求——獵奇心理。學者陳力丹指出:“出現這么多假新聞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記者、編輯選擇新聞的標準不是其社會價值和現實意義,而僅僅為了滿足客群的心理需求”。各種媒體經常為迎合客群對名人的好奇心理,比較關注所謂的“名人近期動態”,以此來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如2008年具有轟動效應的假新聞《郭晶晶懷上霍啟剛骨肉慾離隊》。

主觀原因

主要表現在四點:

1、新聞從業人員政治理論修養欠缺。新聞是一個特殊的行業。新聞從業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論水平和社會責任感。而個別新聞媒體、尤其是地方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對國家、政府決策沒有很好的理解把握,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關政策,寫出的報導往往有失公正。2007年網上爭議很大的“華南虎照片”造假事件,當地媒體從宣傳本地出發對“華南虎照片”的報導也許對地方發展有一定效果,可卻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侵害了廣大客群的知情權,顯然當地新聞媒體的個別從業人員的政治理論修養尚有不足。另外,法律知識貧乏也是新聞從業人員政治理論修養欠缺的一個表現。

2、利益驅使記者造假。這裡的利益包括精神和經濟兩方面。記者為了獲得名譽編造假新聞,“紙餡包子”便是其中的代表。有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宣傳自己,會給記者一定的“好處”,有時也能夠左右記者手中的筆,隱瞞那些對採訪對象不利的事實。

3、新聞從業人員社會責任感缺乏。任何行業和個人都有它的社會責任,新聞從業人員由於自身行業的特殊性,社會責任感更為突出。社會責任感缺乏,往往導致報導的角度把握不準,從而使客群產生不正常的社會心理。《新華日報》2005年11月10日B1版上曾刊登一條以《海門建立公務員退出制度》為標題的新聞訊息,文中稱“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海門市公務員退出機制已經出台,打破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訊息見報後,立即引起巨大反響。眾多媒體爭相轉載。這條因記者未經證實就報導的假新聞,嚴重干擾了政府和人民民眾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媒體非正常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的媒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和轟動效應,不惜刊發虛假失實的新聞報導,展開惡性競爭,新聞事件怎么“轟動”怎么寫,全然不顧事實的真相。有人對《新聞記者》雜誌連續4年評出的假新聞進行統計,發現憑空編造的虛假新聞占1/3以上。為了轟動效應,有的從業人員什麼假都敢造,什麼故事都敢編,簡直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

應對措施

如何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的產生

美國現代新聞之父普利茲說過:“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嚴謹追求真理的熱望,最正確的豐富知識,以及最忠誠的道德責任感,才能將新聞事業從商業利益的臣屬,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會利益的敵對上拯救出來。”最大限度地遏制虛假新聞的產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強化社會監督是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產生的基本保障。“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理論在新聞界同樣適用。要維護新聞真實性原則,新聞媒體及新聞從業人員必須依靠人民民眾的監督。同時要加強對新聞傳播的監管,加強新聞立法,使新聞行業行為有更多的法律依據。

2、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是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產生的關鍵所在。

首先,要提高認識,增強堅持真實性原則的自覺性,樹立正確的新聞觀,自覺地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原則與要求,並將其轉化為正確的職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缺失的問題,杜絕虛假新聞。

其次,一個具有新聞職業道德修養的人要自覺地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把全部新聞工作建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每個新聞從業人員都應當以此為原則、為標準來檢驗自己的工作,審視自己的新聞實踐活動是否做到了實事求是,是否做到了全面、準確地報導新聞,是否符合客觀實際。

第三,要增強法制觀念,防止新聞侵權。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應當增強法制觀念,掌握好“法”與“非法”的界限,自覺遵守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防止在新聞報導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和侵權、毀譽現象。

另外,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應當增強責任感和道德意識,自覺堵塞造成新聞失實的各種漏洞。真正的有效遏制虛假新聞的產生。

法律責任

虛假新聞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對虛假新聞的打擊也可謂“歷史悠久”,然而虛假新聞討而不絕,伐而不滅,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懲處不力和有關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新聞真實的法律要求

追究虛假新聞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對虛假新聞有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對新聞的真實性有無法律上的明確要求。

事實上,即使世界上對“新聞”的定義多達上百種,即使對新聞本質的看法是見仁見智,但真實性要求卻是中外新聞業界與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客群對新聞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四條要求:“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工作者……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我國對新聞真實性的要求,除了以新聞職業道德約束為行業慣例外,上世紀末已有法律規制:

一是對一般題材的新聞報導真實性的規定。

1995年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第5條規定:“報紙所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廣播電視新聞必須真實、公正……”;

1999年,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報紙、期刊必須遵守新聞出版法規,刊載新聞報導和紀實作品必須真實、準確、公正。報刊不得刊載虛假、失實的報導和紀實作品。”

二是對特殊題材即證券信息報導真實性的規定。

1994年12月9日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對證券、期貨專業報紙和期刊加強管理的通知》規定,“證券期貨報刊的辦報辦刊宗旨及報導內容必須做到:……客觀、及時、準確地傳播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信息……”。

1997年12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出版署等6部委(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和傳播證券期貨市場虛假信息。”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上述有些規定雖然屬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層級,但都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從新聞價值的核心要素和新聞產品質量的標準而言,“真實性”不再是一種模糊、彈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個明確、剛性的法律標準。既然如此,那么有違此標準的新聞,其製作與傳播主體自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

一、傳播虛假新聞承擔侵權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虛假新聞是虛假陳述的一種。虛假陳述構成侵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虛假陳述究竟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什麼權利,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部分虛假新聞,其侵害對象往往是特定採訪對象或與採訪對象相關者,且直接作用於侵害對象。而完全虛假新聞的虛假陳述行為並不直接導致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必須藉助於其他行為尤其是不特定的受損害者自身的行為。所以,包括虛假新聞與虛假廣告在內的虛假陳述侵害的直接客體並不是財產權和人身權,而是故意或過失提供不實信息,使不特定的新聞消費者在民事活動中產生錯誤判斷,構成對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進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

2.法律依據。

虛假新聞的民事侵權責任有明確法律規定。1999年新聞出版署《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關出版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3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1年12月25日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再次對刊載虛假、失實報導的新聞媒體的上述民事責任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進行了確認。2002年6月27日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網際網路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網際網路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新聞媒體的民事責任既非僅適用於部分虛假的新聞,也沒有局限於民事侵權領域,完全虛假的新聞及契約法意義上的違約責任同樣在其範圍之內。

二、傳播虛假新聞承擔違約責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1.法理依據。

新聞客群對新聞媒體提供的新聞、信息、娛樂等精神產品的接收、接受及其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廣告、點播節目等行為中,客群通過購買報紙、通過向有線電視台付費而獲取新聞和信息,新聞媒體通過向新聞客群出售新聞和信息、收取費用、贏得利潤,客群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基礎性法律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契約關係:其中,契約標的額是報紙價格或收視費,標的物是新聞、信息及紙張等有關物質載體。讀者購買報紙,讀者與報社之間就有買賣契約關係、投送服務契約關係和新聞、信息的服務契約關係;觀眾向有線電視台支付收視費,觀眾與電視台之間構成(新聞、信息等)服務契約關係。

新聞消費中民事契約關係的內容同樣是權利義務關係:新聞媒體有得到貨幣的權利,客群有支付貨幣的義務;客群有獲得合格新聞產品的權利,新聞媒體有向特定付費客群提供合格新聞產品的義務。如果客群向媒體支付了費用、履行了契約義務,而接收的新聞與信息是不合格、有瑕疵的,那么新聞媒體就構成了違約——這在法律上本來很簡單、不應該有什麼疑義。

問題是:新聞媒體收取費用後,通常僅僅給新聞消費者訂報費、入網費、收視費的發票或有線電視使用證,兩者對新聞質量無任何約定。在此情況下,除了前述法規與規章的規定之外,讓新聞媒體對虛假等不合格新聞負違約責任有沒有契約法等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

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有線電視收視糾紛被列為服務契約糾紛。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並沒有被列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但法官在遇到涉及報紙的消費糾紛時,可依職權類推比照適用此規定,而且,司法實踐中已出現過此類情況。在新聞消費糾紛中,作為消費者的客群與新聞媒體間契約關係的成立已無法律疑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契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明確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而依前述,新聞真實是法定的行業標準,即使新聞客群與新聞媒體沒有就新聞質量達成具體的協定,依照行業標準,新聞媒體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法律條文並不能窮盡社會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並沒有為新聞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但有關新聞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可參照買賣契約的條款或契約法總則的規定。

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虛假新聞引發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新聞傳播活動的行政法律責任指管理新聞傳播活動的各行政部門及新聞媒體依法(主要是行政法規)應承擔的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

1.責任主體。

(1)出版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辦公室。《出版管理條例》第6條、《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5條、《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第4條分別規定了各級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新聞辦公室分別負責出版活動、廣播電視傳播活動和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活動的管理工作,因此,這些行政部門對包括傳播虛假新聞在內的一切新聞傳播活動負監督、管理及處罰的行政責任。(2)新聞媒體。新聞媒體是虛假新聞的傳播主體,是各級、各類新聞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當然也是可能因傳播虛假新聞而接受處罰的直接對象。

2.責任的內容。

《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處理辦法》規定了新聞媒體刊載虛假、失實報導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1)批評、更正、檢討。《辦法》第6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採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達違規通知單;(二)通報批評;(三)責令限期更正或檢討。”(2)警告、罰款。《辦法》第7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新聞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3)業務整頓和行政處分。《辦法》第8條規定:“報紙、期刊刊載虛假、失實報導和紀實作品被採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還可同時建議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違規報刊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可能出現的行政訴訟。

既然行政法規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對虛假新聞問題負有行政監督及管理、處罰的責任,如果這些部門不作為或者違法作為,就可能出現行政訴訟。投訴電視節目中隨意插播廣告的行為,理論上也可能出現針對各類新聞媒體虛假新聞的投訴。

在此情況下,如果各類新聞傳播活動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有不作為或其他違法作為,新聞消費者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部門也就可能因敗訴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刑事法律責任

在我國,新聞界對虛假新聞可構成誹謗罪並不陌生,但對虛假新聞可構成的其他罪名卻很陌生。事實上,在我國《刑法》中,除了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外,還有3種罪可因虛假新聞而構成:

1.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條第一款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的“恐怖信息”只是列舉性規定,並不只限於上述3種,只要能使人產生恐懼並在一定範圍內引起社會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屬於恐怖信息範疇。

2003年5月15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當然,虛假新聞構成上述3種罪名的情況在我國尚未出現過,但並不意味著不會出現,也不能說明有關事實並未出現過(只不過未受到法律追究)。在傳播此類新聞時,新聞媒體與記者應該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警惕性。

綜上所述,在我國,虛假新聞的各種法律責任並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存在的,對虛假新聞的懲處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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