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位元首

虛位元首

虛位國家元首,相對於實權元首而言。是指作為國家象徵但缺少行政權力的元首,包括大部分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國王或女王、實行議會共和制的總統以及部分大英國協國家的總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八二憲法》的框架下也屬於虛位元首,中共中央總書記兼任國家主席。1982年制定的第四部《憲法》重新設立了國家主席的職務,作為國家元首機構,但取消了《54憲法》中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現在主席職務僅僅是象徵性的虛位元首。

基本信息

定義

虛位元首虛位元首
虛位元首,相對於實位元首而言。是指作為國家象徵但缺少對國家管理權力的元首,包括大部分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國王或女王、實行議會共和制的總統以及部分大英國協國家總督等。Vacant Power Head of State,“實權元首”的對稱。指處於虛位狀態的國家元首。不論其憲法規定的形式如何,虛位元首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都起不了決定性的作用,僅僅是國家的一種象徵。存在於議會內閣制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西班牙、希臘等)和一元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日本、荷蘭等)。 在內閣制共和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分立,總統行使職權要根據內閣的建議或決定,實際權力完全操縱在內閣總理手裡。在一元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統而不治,沒有實際權力,主要起一種象徵作用。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稱之為虛位元首。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檔案。
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實行體制國家

君主立憲制的包括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西班牙盧森堡安道爾列支敦斯登泰國高棉日本阿聯等;議會共和制的包括德國、義大利、愛爾蘭奧地利芬蘭、希臘、印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尼泊爾等;大英國協國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現在位君主

日本:平成天皇明仁,1989年繼位
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1952年繼位
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1980年繼位
比利時:阿爾伯二世,1993年繼位
泰國:蒲美蓬·阿杜德,1946年繼位
西班牙:胡安·卡洛斯一世,1975年繼位
瑞典: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1973年繼位
盧森堡:大公亨利,2000年繼位
挪威:哈拉爾五世,1991年繼位

作用

虛位元首,是相對於實位元首而言,有以下幾點作用:
1、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妥協的產物,因歷史原因形成傳統,體現政治制度的歷史延續性,也說明國民對最高元首有認同感,提高國家凝聚力
2、分權的結果,虛位元首雖無實權,但也可對總理進行制衡、監督,施加一定的影響,達到分權的效果。虛位元首對首相有磋商權、警告權。
3、承擔國家元首禮儀性的職責,維持國家的團結。
4、實權總理必須由選舉產生,虛位元首則為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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