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審美

人類審美活動中的一種高級、特殊的形態。所謂審美,簡單地說,就是感受、領悟客觀事物或現象本身所呈現的美:具體地說,它指的是人在其社會實踐過程中與客觀事物或現象所歷史地發生和建構的一種特殊的表現性關係。

人與客觀事物或現象大致有三種關係:一是科學的認知關係;二是倫理的規範關係;三是審美的表現關係。審美的表現關係專注於對象生動可感的表現性形式,是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具有自由性。審美的本質即自由。藝術審美與一般審美的不同,主要是由於它的審美對象不同,它是以藝術作品作為審美的對象。一般審美是對現實美的觀照,現實中的客觀事物或現象,原不是作為人們的實踐對象和認識對象而存在的。在社會實踐中,它們與人首先形成了意志實踐關係和理智認識關係。在這個基礎上,當社會發展到人們不以直接的功利態度、實用態度對待客體對象時,才出現了比較成熟、純粹的審美關係。而藝術美則不同於現實美,它是作為審美對象而生產、而存在的。藝術家創作藝術作品,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藝術審美需求。藝術給予人的只是一種審美愉悅、審美享受和審美評價,只在人的精神上發揮潛移默化的作用。它不能像客觀事物那樣可以作為實用品出現,如畫上的馬不能騎,香蕉、蜜桃不能吃等。藝術必須具有美的品格,只有體現了真、善、美相統一的藝術作品,才具有審美價值,也才能實現以審美功能為前提的各項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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