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中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節約資源,確保質量,推進建築業技術進步,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及工作環境,促進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依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於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及《遼寧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連山區、龍港區城區及葫蘆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除公路建設、養護工程外)的建設工程和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工程質量檢測和監督,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出售的,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工作。發改委、財政、建設、環保、質監、公安、交通、審計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市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市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按發展規劃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企業的信息交流,促進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與套用,生產經營統計和市外預拌混凝土產品進入本市市場的備案等工作;
(四)協助解決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認定和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監管;
(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混凝土總用量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上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七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報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書面報告備案後,可不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特種類型混凝土;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要現場攪拌的。
第八條 經批准允許在建設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的,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並嚴格遵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上報投資計畫、編制預決算、組織招投標、進行設計和施工,並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其資質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取得資質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自供或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重點支持水泥製品企業在現有生產條件的基礎上興建預拌混凝土生產線。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從收取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適當支付水泥企業興建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做好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車輛的管理,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裝備車輛整潔,嚴禁撒漏。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並按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預拌混凝土生產量及水泥使用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範標準組織生產、使用和驗收預拌混凝土,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使用現場的見證取樣混凝土強度試塊,必須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檢測,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隱瞞。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保證建設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施工現場應設定必要的停車場地。無停車場地但確需占用道路作業,須經公安、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設定安全防護措施。生產單位在生產地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與預拌混凝土企業依法訂立供需契約,註明供應數量、設計強度等級、起訖日期、價格和技術參數、付款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契約,因違約造成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視同使用散裝水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經對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後購買的預拌混凝土的合法發票及預拌混凝土送貨單核查無誤後,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價格實行市場調節,按照市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的有關規定和市建設造價部門公布的材料市場價格,由供需雙方契約約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定期價格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信息價格的審查與市場價格的監督,防止低成本價格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禁止價格壟斷。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車、輸送泵車、散裝水泥專用車是設有固定裝置的特殊運輸車輛,需通行市區和城鎮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段時,由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報請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通行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通行手續。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南票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葫蘆島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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