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第1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菸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菸草行業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將菸草生產、倉儲企業作為消防保衛重點,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菸草行業各捲菸(雪茄菸)廠、復烤廠以及各類倉庫。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行業內企業、事業單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防火管理人員的配備:各捲菸(雪茄菸)廠、復烤廠、菸草分公司應配備專(兼)職二人,縣菸草公司應配備專(兼)職 一人,車間、班組、庫房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一人。專(兼)職防火管理人員,應協助本單位領導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企業必須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業不少於職工總數的50%;捲菸年生產量在二十萬箱以上,復烤菸葉在二萬噸以上,貯存物資價值在一億元以上的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企業應按照《企業 事業單位專職消防組織條例》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隊員不少於18人。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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