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農牧局

(十)負責全市農牧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 (十四)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的統計發布工作。 (十五)負責農牧業招商引資和農牧業服務業發展工作。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23號)和《中共自貢市委、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自委發〔2010〕13號),設立自貢市農牧業局(簡稱市農牧業局),為自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自貢市農牧業局掛自貢市農機局(簡稱市農機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農業局的職責、市畜牧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市水務局的農業機械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農牧業局。
(三)加強農牧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五)加強發展現代農牧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牧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實施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產業政策。起草我市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
(二)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議。指導區縣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區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指導、扶持區縣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落實促進農牧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提出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並實施農牧業開發規劃。參與區縣實施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牧業保險工作。
(四)擬訂畜牧生產、獸醫獸藥、飼料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畜牧獸醫行業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畜禽繁育、草原資源、獸醫獸藥、飼料行業、動物防疫檢疫、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等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區縣農牧業產業化經營,促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工作。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牧業發展、現代農牧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扶持龍頭企業、農業專合組織、種養殖業大戶的產業培育政策,推廣農業標準化生產,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市“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農產品質量技術標準,起草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創建、產品認證工作,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
(七)制定並實施農業機械、農村機電提灌及機耕道建設發展規劃和技術改造計畫,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負責農機技術人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業機械作業、監督農機工程項目的實施,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制定農牧業發展的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農牧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和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農牧業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辦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獸藥、種畜禽、農業機械、提灌的監督管理,負責蠶種、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飼料、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和擬訂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十)負責全市農牧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編制並實施全市土壤改良、農田基本建設、農牧業綜合開發計畫,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耕地質量管理、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牧業工作,指導區縣農牧用地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動植物重大疫情和病蟲害防治工作。擬訂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承辦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植物檢疫審批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二)負責全市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並實施農牧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負責農村能源建設項目審定、申報、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區縣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村節能減排;承辦農牧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種養業有機循環農業發展工作;負責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循環休閒農牧業發展。
(十三)負責農牧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農牧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各類農牧業投入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十四)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的統計發布工作。
(十五)負責農牧業招商引資和農牧業服務業發展工作。承辦政府間農牧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國際農牧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全市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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