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臨沂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參照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省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預算單位下列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財政國庫撥款;
(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
第四條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市財政局在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以下簡稱國庫單一賬戶);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以下簡稱財政零餘額賬戶);市財政局為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餘額賬戶(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財政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經批准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的特殊專戶(以下簡稱特設專戶)。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財政零餘額賬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單位零餘額賬戶按基本賬戶管理。
代理銀行由市財政局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通過招投標確定。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任何一類銀行賬戶。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審批工作,並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和代理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六條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預算單位的財政性資金不再以實撥資金方式撥付到預算單位。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財政局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勞務供應者等,下同)或用款單位。
財政授權支付,由預算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授權,在批准的用款額度內,自行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第七條 部門預算批准後,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職責,並接受財政和審計的監督。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後,不改變預算單位的職權。
第八條財政部門直接與基本預算單位進行用款計畫、用款額度、資金支付等的申請、批覆與下達。基本預算單位是指獨立編制預算、獨立執行預算、獨立編報決算的預算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由集中核算機構代為辦理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業務。集中核算機構應與納入核算單位明確各自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分月用款計畫,並按照市財政局批覆的分月用款計畫使用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財政預算、分月用款計畫、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式支付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財政性資金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基本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市財政局提出設立零餘額賬戶的申請,辦理預留印鑑手續。一個基本預算單位只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戶。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申請設立零餘額賬戶,填制《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申請表》,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審批。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審核同意後,及時通知代理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零餘額賬戶。
第十二條代理銀行按照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同意的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的通知檔案,具體為預算單位開設零餘額賬戶業務,並將所開賬戶的名稱、賬號等詳細情況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並接受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開戶通知,填制資金支付印鑑卡,辦理預留印鑑手續。印鑑卡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其內容如有變動,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原有銀行賬戶一律撤銷,賬戶資金轉入市財政局開設的其他資金賬戶。轉入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由財政局按單位分戶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有關規定,需要開設特設專戶的預算單位,需向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依據,經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審核同意後,由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為其開設特設專戶。
第十六條對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同意設立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根據《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相關審批工作。
第十七條預算單位變更、撤銷零餘額賬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國庫單一賬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財政國庫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條財政零餘額賬戶用於財政直接支付。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於當日營業終了前分別與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清算。營業中單筆支付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300萬元,下同),應當及時與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清算。
第二十條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於財政授權支付。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於當日營業終了前分別與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清算。營業中單筆支付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30萬元,下同),應當及時與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清算。
第二十一條財政零餘額賬戶只能用於轉帳結算業務;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只能用於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授權預算單位支付額度內的支付,可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現金支用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代理銀行按照《現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市財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額度,具體辦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業務。
第二十三條代理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臨沂市財政局有關財政性資金銀行清算辦法的規定辦理清算。
第三章用款計畫
第二十四條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由單位根據批准的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控制數)和本辦法的規定科學編制。
第二十五條用款計畫分基本支出用款計畫和項目支出用款計畫。基本支出用款計畫和項目支出用款計畫均分別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方式編制。直接支付方式資金再按工資支出、工程採購支出、物品服務採購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支付類型編制。
第二十六條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按款級科目於預算批覆後10日內編制年度分月用款計畫;統發工資按統發工資預算隨基本支出用款計畫編報在預算批覆後的第一個統發工資月份,按實際統發工資數額逐月執行,差額部分於12月份按規定調整;項目支出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於項目實施前編制用款計畫,並附項目明細清單內容及明細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的,同時按規定提報政府採購申請;部門預算批覆前,按部門預算控制數編報用款計畫。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畫應當按照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統一制定的《預算單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畫申請表》和《預算單位項目支出用款計畫申請表》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畫經財政局歸口業務科室初審後報國庫科(支付中心)審批,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畫直接報國庫科(支付中心)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根據部門預算數(部門預算控制數)於收到基本支出用款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收到項目支出用款計畫後7個工作日內,結合庫款調度情況批覆,填制《預算單位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畫批覆表》或《預算單位項目支出用款計畫批覆表》,下達支出用款計畫。
第二十九條 用款計畫一般不作調整。當市財政局下達的部門預算與預算控制數差距較大時,或因年度財政預算執行發生追加、追減等特殊情況需調整的,預算單位應及時調整用款計畫,並按上述程式辦理。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在收到用款計畫的7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三十條預算單位依據用款計畫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授權支付手續。
第四章財政直接支付程式
第一節一般程式
第三十一條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工程採購支出、物品採購支出、服務採購支出、適於財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基本預算單位根據用款計畫及有關資料填寫《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支付依據原件副本或複製件,報送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根據批覆的用款計畫,審核確認基本預算單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請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明細通知單》,加蓋印章後,送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或財政專戶銀行。同時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送代理銀行。
第三十四條代理銀行根據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及時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並將當日實際支付的資金,按各預算單位分資金性質、分預算科目(款級)進行匯總,附實際支付清單與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進行資金清算,每日向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報送分單位、分資金性質和預算科目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五條代理銀行根據《財政直接支付憑證》辦理支付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傳送基本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基本預算單位收到和付出款項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預算單位根據收到的支付憑證做好相應的會計核算;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根據代理銀行回單,記錄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賬,並及時提供有關匯總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七條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核實原因,通知代理銀行辦理更正手續;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後,因收款單位的賬戶信息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財政零餘額賬戶的,代理銀行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並通知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或財政專戶代理銀行恢復相應的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對需要支付的資金,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核實後通知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八條依據契約申請支付的款項,預算單位簽定契約時,應在契約條款中考慮並體現財政直接支付的程式因素。
第二節工資支出
第三十九條工資支出是指經人事、財政部門批准的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等支出。
第四十條工資支出實行財政統發的,採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未實行財政統發的,採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條預算單位和工資代發銀行要嚴格按照《臨沂市市直預算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節工程採購支出
第四十二條工程採購支出適用於建設單位(指負責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基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投資中,年度財政投資超過30萬元人民幣(含30萬元)的支出。具體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工程設備及大宗材料採購、工程監理和規劃設計服務等支出。低於30萬元的,單位也可根據管理需要申請財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三條工程採購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時,建設單位要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和有關支付憑證(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項目,還需要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的政府採購檔案)提出申請,填寫《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為:購貨契約或招標採購的中標供貨契約等檔案、票證的複製件。預付工程款還需要提供預付工程款支付憑證;結算工程款還需要提供工程價款結算單;支付設備、材料款還需要提供設備、材料採購清單;政府公共投資項目的工程支出,按《臨沂市政府公共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經投資評審機構簽署的工程進展情況,並按進度支付。
第四十四條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請審核後,及時向代理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加蓋印章後,由代理銀行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四十五條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按照有關契約條款,在保質或保修期滿後按規定程式支付。
第四十六條有多項資金來源的項目,按照融資比例、工程進度和資金支付順序支付財政性資金。契約資金額較大的,可按支付順序同比例支付。其他來源資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於財政性資金支付進度50%的,市財政局暫緩或停止支付財政性資金。
本條所稱資金支付順序為:單位的其他資金、財政專戶核撥資金、國庫撥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項目概算及財政預算的調整,要按規定程式審批。對辦理概算或財政預算調整的項目,市財政局要嚴格審核其支付申請,在概算、項目預算調整審批之前,原則上暫停支付資金;在概算、項目預算調整審批之後,按照重新批覆的概算、項目預算支付資金。
第四節物品、服務採購支出
第四十八條物品、服務採購支出適用於預算單位列入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的物品、服務採購支出,或雖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但單項契約(商品或服務)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支出。低於5萬元的,單位也可根據管理需要申請財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九條預算單位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和有關支付憑證提出支付申請,填寫《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為:購貨票證、購貨契約、招標採購的中標供貨契約等檔案、相關票證的複製件。
第五十條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對預算單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請審核後,及時向代理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加蓋印章後,由代理銀行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五節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條其他支出是指除工資支出、工程採購支出、物品服務採購支出以外的適於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支出。
第五十二條 預算單位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和有關支付憑證提出支付申請,填寫《預算單位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為:相關票證的複製件及有關檔案、資料等。
第五十三條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對預算單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請審核後,及時向代理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加蓋印章後,由代理銀行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五章財政授權支付程式
第五十四條財政授權支付程式適用於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實行統發的工資支出;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額不足5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財政投資不足3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採購支出(含建設單位管理費);特別緊急支出;經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批准的其他支出。
特別緊急支出,是指經預算單位認定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批准的特別緊急事項的支出,如自然災害救災支出等。
第五十五條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根據批准的各基本預算單位基本支出用款計畫中的月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和項目支出用款計畫中的授權支付額度下達。基本支出授權支付額度於每月27日前,項目支出授權支付額度於項目計畫批覆後,以《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的形式分別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或清算銀行)和代理銀行。基本支出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確定各基本預算單位下一個月度授權支付的資金使用額度,項目支出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確定各基本預算單位當月增加的授權支付資金使用額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作為預算單位的記賬依據。
第五十六條 代理銀行收到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下達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後,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所確定的各基本預算單位資金範圍和使用額度通知其所屬各有關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在接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後1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預算單位傳送《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
第五十七條基本預算單位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所確定的額度支出資金;代理銀行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控制預算單位的支付金額,並與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五十八條《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確定的月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在年度內可以累加使用,但年度內上月不得支用下月的授權支付額度。年度終了,代理銀行和基本預算單位對截止12月31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下達、支用、餘額等情況進行對賬簽證。代理銀行將基本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餘額全部註銷,銀行對賬單作為基本預算單位年終餘額註銷的記賬憑證。代理銀行要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註銷的明細及匯總情況在下年度的第二個工作日報送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
第五十九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支用資金時,使用銀行票據和結算憑證辦理授權支付業務,代理銀行通過單位零餘額賬戶辦理資金支付。
預算單位使用銀行票據和結算憑證要按規定填寫包含支付指令在內的附加信息和用途,不按規定填寫支付要素的,代理銀行不得支付。
第六十條預算單位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必須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從零餘額賬戶提取。
現金支付的主要內容是:未實行工資統發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員必備的差旅費;其他必須直接支付現金的支出;轉帳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第六十一條預算單位支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可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結算;代理銀行根據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所確定的結算方式,通過支票、匯兌等形式辦理資金結算。
第六十二條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需辦理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的,協定中要載明支出對應的預算科目、基本支出或項目支出、支付類型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財政專戶銀行在《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所確定的累計餘額內,根據代理銀行每日按實際發生的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進行資金清算。
第六十四條代理銀行按規定編制《財政授權支出日報表》和《財政支出旬(月)報表》。授權支出日報表、支出旬(月)報表按預算單位,分資金性質,分預算科目類、款、項編制。
代理銀行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報送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分資金性質、分單位和預算科目的財政支出日、旬、月報表,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報送財政支出月報表。日報表於次日、旬報表於每旬後1日、月報表於每月後2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報送。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根據代理銀行報送的日、旬、月報表,記錄預算單位明細賬和財政支出賬。
第六十五條每月15日前,預算單位將上月的零餘額賬戶分類、款、項支出情況,編制《財政支出月報表》,報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並將已提取未支用的現金數額單獨反映。
第六十六條代理銀行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上月實際發生的明細業務向基本預算單位發出對賬單,按月與預算單位對賬。
第六十七條代理銀行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按規定收取的匯劃手續費,由市財政局按年度統一與代理銀行結算,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
第六章拒付、遲延支付和優先支付
第六十八條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有權遲延支付或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庫款(資金)調度困難的;
(二)支付申請提供的支持檔案不齊全,內容不完整的;
(三)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紀問題的;
(四)採購、投資項目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政府採購項目採購方式、程式違法或採購契約檔案違背採購檔案的;
(六)其他需要遲延支付、拒付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財政部門將暫停其工資發放。
(一)未經批准擅自增加人員或擅自提高標準、發放工資補貼的;
(二)職工調離、退(離)休、退職、開除和其他自然減員等未及時上報核減人員工資的;
(三)採用虛假手段騙取工資的;
(四)用專戶核撥資金列支工資的預算單位,因單位組織的收入完不成計畫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工資管理規定的。
第七十條出現庫款(資金)調度困難時,按下列順序支付:
(一)工資支出;
(二)特別緊急支出;
(三)政府採購契約款項;
(四)其他支付款項。
第七章結餘資金處理
第七十一條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形成的年終預算資金結餘包括:年終授權支付額度結餘;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形成的結餘或項目完成的結餘;未執行或不需要執行的項目形成的結餘;契約、協定約定跨年度支付形成的結餘等。
第七十二條年終授權支付額度結餘處理。年終,根據代理銀行和基本預算單位對賬簽證結果,註銷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額度餘額。
第七十三條未執行或不需要執行的項目形成的結餘、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形成的結餘或項目完成的結餘處理。由財政收回預算指標。有多項資金來源的政府採購項目,節約的資金按事前確定的比例分解計算。
第七十四條契約、協定約定跨年度支付形成的結餘處理。年終,市財政局國庫科(支付中心)嚴格審核政府採購契約、協定約定的跨年度支付資金項目及數額,審核確認後,由預算單位於年底前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程式申請將其支付到市財政局政府採購專戶,用於下一年度預算單位按契約規定申請支付。
第八章職責範圍
第七十五條市財政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實施;
(二)審核、批覆預算單位報送的分月用款計畫。根據年度預算,合理調度資金,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下達授權支付額度,確保預算順利執行;
(三)選擇代理銀行,會同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四)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
第七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財政性資金支付銀行清算業務的制度規定;配合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
(二)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代理銀行的收支清算業務;
(三)監督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務;
(四)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供國庫單一賬戶的支出情況,並核對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餘額,確保數字一致;
(五)配合市財政局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度和選擇代理銀行的資格標準。
第七十七條預算單位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按年度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和編制本單位的分月用款計畫;
(四)負責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的申請,提供有關支付依據,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根據財政授權支付管理規定,簽發支付令,通知代理銀行支付資金;
(六)配合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代理銀行在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零餘額賬戶的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市財政局的支付令和財政授權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妥善保管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提供的各種支付單據資料,並負有保密義務;
(二)按要求開發代理財政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並與財政聯網,向市財政局反饋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信息,向市財政局提供資金支付實時動態監測系統與信息查詢系統;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簽訂銀行資金清算協定,並定期向市財政局、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和預算單位報送報表。及時向預算單位反饋支出情況,提供對賬單並對賬;
(四)接受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監督。
第七十九條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應當加強賬務管理,按規定及時對賬。具體對賬程式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會計核算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預算單位未按規定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轉移、挪用、擠占、套取預算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追回資金,並由任免機關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預算單位應對其申請財政直接支付提供的所有支付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因此產生的付款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實施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擅自動用國庫庫款、財政專戶款或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財政專戶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或財政專戶款,並由上級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代理銀行違反規定,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支付指令以外的單位、個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情節較重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代理資格,予以通報批評,上級主管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由臨沂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臨沂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自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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