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築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

規定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並按照契約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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