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

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

《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共三編,涉及: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等方面內容。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

作者從實用性入手,設身處地地品味一個司法實務人員需要什麼樣的書,把滿足司法實務工作者的需要作為第一標準,著力解決現實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使讀者從《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中能夠找到解決實際問題的答案,這是作者的第一個追求;第二,作者選擇了新。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的立法在創新、司法實踐在創新,新罪名、新類型的犯罪也在不斷出現,把握一個新字,把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釋、立案標準原原本本地詮釋給讀者、系統地告訴讀者,滿足讀者渴望學習新法律、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的需要。第三,作者選擇了準確。在關鍵問題的詮釋上,力求做到每一句話都有依據,都能夠在法律、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中找到出處。也只有做到了準,才能提升《職務犯罪立案標準與司法適用》的權威性。第四,作者選擇了開放性。對一些有爭論的問題,作者力求列出主要的代表觀點,將它們全面地展現給讀者,既表明作者的觀點,又讓同志們多一些選擇,啟迪思考,獨立判斷。

圖書目錄

第一編 貪污賄賂罪

第一章 貪污罪

一、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貪污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貪污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貪污罪的處罰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挪用公款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挪用公款罪的處罰

第三章 受賄罪

一、受賄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受賄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受賄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受賄罪的處罰

第四章 單位受賄罪

一、單位受賄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單位受賄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單位受賄罪的處罰

第五章 行賄罪

一、行賄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行賄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行賄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行賄罪的處罰

第六章 對單位行賄罪

一、對單位行賄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對單位行賄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對單位行賄罪的處罰

第七章 介紹賄賂罪

一、介紹賄賂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介紹賄賂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介紹賄賂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介紹賄賂罪的處罰

第八章 單位行賄罪

一、單位行賄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單位行賄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單位行賄罪的處罰

第九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

第十章 隱瞞境外存款罪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隱瞞境外存款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處罰

第十一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

第十二章私分罰沒財物罪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處罰

第二編 瀆職罪

第一章 濫用職權罪

一、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濫用職權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濫用職權罪的處罰

第二章 玩忽職守罪

一、玩忽職守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玩忽職守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玩忽職守罪的處罰

第三章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罰

第四章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一、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罰

第五章 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徇私枉法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枉法追訴、裁判罪的處罰

第六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罰

第七章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罰

第八章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一、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處罰

第九章枉法仲裁罪

一、枉法仲裁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枉法仲裁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枉法仲裁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枉法仲裁罪的處罰

第十章 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

第十一章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

第十二章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罰

第十三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標準解析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律適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罰

第十四章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解析

……

第三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第一章 非法拘禁罪

第二章非法搜查罪

第三章刑訊逼供罪

第四章暴力取證罪

第五章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六章 報復陷害罪

第七章破壞選舉罪

序言

本書是應法律出版社之約組織編寫的。在編寫之前,我們琢磨,類似這個選題的書已經不算少了,再編寫類似內容的書應該從哪裡進行突破?如何才能得到讀者的喜愛與好評?我們把這個問題看得很重很重,因為讀者的喜愛中包含我們的人品與敬業。

思來想去,我們決定從實用性人手,設身處地地品味一個司法實務人員需要什麼樣的書,把滿足司法實務工作者的需要作為第一標準,著力解決現實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使讀者從這本書中能夠找到解決實際問題的答案,這是我們的第一個追求;第二,我們選擇了新。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的立法在創新、司法實踐在創新,新罪名、新類型的犯罪也在不斷出現,把握一個新字,把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釋、立案標準原原本本地詮釋給讀者、系統地告訴讀者,滿足讀者渴望學習新法律、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的需要。第三,我們選擇了準確。在關鍵問題的詮釋上,力求做到每一句話都有依據,都能夠在法律、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中找到出處。也只有做到了準,才能提升這本書的權威性。第四,我們選擇了開放性。對一些有爭論的問題,我們力求列出主要的代表觀點,將它們全面地展現給讀者,既表明我們的觀點,又讓同志們多一些選擇,啟迪思考,獨立判斷。

我們都是長期從事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理論與實踐工作的人。楊書文同志在反貪污賄賂一線工作了15個年頭,在反瀆職侵權一線工作四個年頭,在基層做過反貪科長、檢察長,現工作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任副廳級檢察員。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直接經手查辦過一批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大案要案,直接參與了1993年一1994年《反貪污賄賂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經歷並部分參與1997年《刑法》修訂、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制定的具體工作,是許多重要法律、司法解釋起草制定工作的見證人。

文摘

第一編 貪污賄賂罪

第一章 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一般情形的貪污罪;另一種是以貪污論和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情形的貪污罪。

(一)一般情形貪污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

貪污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貪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貪污罪區別於挪用公款罪,以及貪污罪罪與非罪的界限。過失不能構成貪污罪。

有一種觀點認為,貪污罪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貪污罪在主觀上只能表現為直接故意。《刑法》第382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這裡,法律關於貪污罪的手段和非法性的規定,已經為貪污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打上了標籤。侵吞、竊取、騙取,每一種手段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我國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的故意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部分構成。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在於這兩個因素強弱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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